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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数罪并罚下限如何认定?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3日


  当数罪的总和刑期已满三十五年时,数罪并罚的上限是二十五年,但是数罪并罚的下限应该是多少?是数罪中的最高刑呢,还是二十年有期徒刑呢?按照限制加重原则的本意,数罪并罚应当在数罪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应当在数罪中最高刑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判处刑罚。这是根据刑法条文做出的文理解释。但是按照这种解释出来的问题是,当数罪的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时,数罪并罚的量刑幅度太大。因为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最多不能超出十五年;也就是说,数罪并罚的量刑幅度至少在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这就给司法者留出了至少十年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这至少十年的自由裁量空 =间,却没有任何的法定量刑情节作为参考。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例如自首、立功、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都只适用于单罪。如果在数罪并罚量刑时,再次适用这些 =情节,势必会造成一个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所以,笔者认为,当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时,数罪并罚的量刑幅度应当确定在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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