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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伪证行为防治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伪证行为的概念还是比较明确的,就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陈述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伪证要求:1.证言是虚假的,证言反映的案件事实与案件情况的本来面目不符;2.虚假证言的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如果虚假证言并未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则其不构成伪证;3.该虚假证言已提交人民法院并进入诉讼程序中。伪证行为一般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伪证证人出庭作证或接受调查时向人民法院陈述与事实不符的证言。《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的伪证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伪证证人存在作虚假证言的故意。伪证与误证不同。误证行为不属于伪证行为。伪证证人的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获取诉讼利益。是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要证人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词。证人伪证行为是在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出现的。当前,伪证行为相当普片,证人证言可信度差,严重妨害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源于中国人民法院 作者 曹书杰 侵权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