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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午下班就餐时不慎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1日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首先,受伤的时间是中午下班后,受伤的场所是就餐的餐厅。所以,并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且非因工作原因受伤;

  其次,虽然是在餐后离开餐厅、走往上班的路上受伤,但是并非因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虽然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但是您是在餐厅,因被餐厅地板上遗留的汤水滑倒致伤,所以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餐厅管理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文章源于中国法院网,侵权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