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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养不起的孩子可以送人吗?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案例回顾】
        牛某与刘某是男女朋友,牛某意外怀孕,在二人打算结婚之际,刘某意外去世,牛某不顾贫困的家庭条件毅然决定生下孩子,生下孩子后牛某发现自己根本无法抚养孩子,打算把孩子送人。后经朋友介绍,牛某将出生几个月的女儿送给了没有孩子的张某夫妇,并收取了8万元的“营养费用”。那么牛某将孩子送养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那么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呢?关键在于牛某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该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本案中牛某的行为名为送,实质为卖,收取了8万元的营养费明显超出正常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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