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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74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7日
上诉人东莞市一棵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棵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正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棵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胡正宇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棵松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棵松公司出示的收据、送货单、快递单充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向案外人东莞市航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模公司)处合法购买的。具体情况是:2018年10月18日,胡正宇经与一棵松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沟通,以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样品10套。期间一棵松公司即与航模公司的负责人询问样品价格,并于当日17点38分向航模公司订购了样品10套。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一棵松公司生产,而是在接受订单后向航模公司订购的。综上,一棵松公司经由合法渠道从航模公司获得被诉侵权产品,并非自己制造,一棵松公司不应当承担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胡正宇辩称:一棵松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其主观上有故意,有加工能力和生产行为,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胡正宇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胡正宇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棵松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所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销毁用于生产的模具、配件以及库存;2.赔偿胡正宇经济损失并承担由于调查、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胡正宇是ZL200920043518.8“一种电连接插接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7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3月3日,该专利第10年度年费已缴纳。2017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13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6年9月10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现该专利权因有效期届满已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1日发文告知权利人。

        胡正宇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内容为:1.一种电连接插接件,包括:公头和母头,公头和母头内各设有一对适于插接相连的电极;其特征在于:在公头前端的一对电极孔之间设有防短路用的绝缘挡块,母头的前端内壁设有防反插用的限位块,在公头的侧壁上设有与该限位块相配合的凹槽;所述公头和母头中的电极延伸出公头和母头的后端,各对电极的焊线端具有背向设置的缺口。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连接插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和母头的后端与各电极的配合面之间设有用于设置绝缘套的环形间隙。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连接插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和母头上设有用于防反插的梯形配合部。

        (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9514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0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在该公证处签收了一运单号为900054186725的优速快递邮件。2018年10月25日,胡正宇的委托代理人崔银春在公证人员面前拆开上述邮件,外包装箱无生产商信息,内有两个装有XT60连接线的透明包装袋,透明包装袋上分别标有“XT60母12#R=B=10010PCS”“XT60公12#R=B=10010PCS”字样。公证人员对上述取得的物品拍照后封存。2018年10月26日,崔银春使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登录阿里巴巴平台,查看“已买到的货品”,有一订单号为228554980106935692的交易,货品名称为“XT60电池线束,航模电池线束,无人机充电线加工生产”,货号为18010302,买家留言“XT60公母头连接线10套”,已付款100元,下单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供应商为一棵松公司,该订单对应运单号900054186725优速快递。

        胡正宇还提交了一份时间戳证据,内容为2019年3月11日,一棵松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展示有一款名称为“厂家直销30A插头XT60、大电流阻燃30A插头,电池端连接器”的产品,单价1.1-1.5元,并附有多张大图,图上有“一棵松”标识;产品信息显示:品牌为一棵松,经营模式是生产厂家,型号为插头XT60,可以加工定制。一棵松公司称网页上宣称只是推销的一种方式,其并无实体厂家生产。

        原审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完好的实物,内有XT60连接线10套,连接线上均无生产商信息。胡正宇主张上述XT60插接件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电连接插接件,包括公头和母头,公头和母头内各设有一对适于插接相连的电极,在公头前端的一对电极孔之间设有防短路用的绝缘挡块,母头的前端内壁设有防反插用的限位块,在公头的侧壁上设有与该限位块相配合的凹槽;公头和母头中的电极延伸出公头和母头的后端,各对电极的焊线端具有背向设置的缺口;公头和母头的后端与各电极的配合面之间设有用于设置绝缘套的环形间隙;公头和母头上设有用于防反插的梯形配合部。胡正宇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同。一棵松公司当庭确认胡正宇的比对意见。

        一棵松公司为主张合法来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送货单,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抬头为东莞市航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名称为一棵松,规格型号有三款,分别为“XT60母壳公端14#硅胶线100MM含上锡5MM”“3.5MM香蕉头(一端公头一段母头线长20CM16#红/黑/蓝)”“XT60母壳公端”,金额共1695元,送货方式为龙邦688832021044,送货方处盖有东莞市航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2.单号为688832021044的龙邦物流快递单,寄件人公司显示为航模电子,收件人为一棵松公司;3.收据,日期为2016年5月22日,内容为“收到一棵松1695元代款现金”,盖有东莞市航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胡正宇对上述证据三性不予确认,认为一棵松公司是生产者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送货单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对应,并且送货单上只是公头,而被诉侵权产品包括了公头和母头,购买时间也不对应,一棵松公司的合法来源不成立。一棵松公司称送货单上的日期是准确的,收据上的日期是笔误。

        胡正宇请求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1000元,并提交了金额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及《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原审另查明,一棵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袁昌华,成立于2017年3月6日,注册资本36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连接器、五金插头、汽车线束、新能源高低压线束、电池连接线、电机连接线、电器线束、五金塑胶模具。
        原审法院认为:胡正宇是ZL200920043518.8“一种电连接插接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现已到期终止。他人未经许可,在专利有效期内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进行比对,具备与权利要求2、3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胡正宇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涉案公证书的记载,胡正宇在一棵松公司阿里巴巴店铺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胡正宇提交的时间戳证据显示一棵松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图片上有“一棵松”标识,并宣称为生产厂家等信息;一棵松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连接器等。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一棵松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一棵松公司抗辩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但其提交的送货单上显示的产品XT60母壳公端并不是完整的被诉侵权产品,故对其合法来源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一棵松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因涉案专利权已终止,一棵松公司无需停止上述行为,但仍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胡正宇诉请一棵松公司销毁用于生产的模具、配件以及库存,但无证据证明,且涉案专利权已到期终止,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亦无可供参照的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一棵松公司的经营规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市场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胡正宇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一棵松公司赔偿胡正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一棵松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正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二、驳回胡正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一棵松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