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合同履行的适用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7日
不安抗辩权须经当事人主张始生效力,而非当然发生效力。法律后果:行使不安抗辩权,只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在相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出相当担保前,先为给付义务人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而不是消灭其履行义务。㈢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适用条件: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⒋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⒌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权人。㈣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适用条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适用程序: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法律后果:债权人的撤销权一经法院以判决确定,即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
答: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①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②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③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④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文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以便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