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浅谈刑诉中的亲属证人出庭问题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假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亲属证人)曾于审前向控方作证,又假如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出庭作证,那么在其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若法院不强制其出庭作证,其审前向控方所作书面证言是否应予排除?表面上看,上述问题并不难回答。因为,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第188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而且,新法也并未明确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的后果。但是,规范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文本,还取决于文本之外的制定者的目的。以法理学上最著名的规则“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为例。根据此规则,可以禁止汽车、卡车进入公园,但救护车、警车、自行车、儿童推车、玩具车、滑轮车是否也在禁止之列呢?如果有人欲将二战时留下的坦克开进公园做成纪念物,这是否也违反了该规则呢?显然,要准确适用该规则,必须把握规则制定者的目的。毕竟语言只是为规则的含义设立了边界,而目的却约束着其可能的语义范围。规则适用者应按照规则创制者的目的阐释规则并在诸种阐释结果之间进行衡量。
       鉴于目前法律界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下文简称第188条第1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也鉴于法律学人的主要任务就是探究法律规范可能具有的意义并就其给出合理的解释,尤其鉴于法教义学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运用才刚刚开始,本文尝试以法教义学方法探求第188条第1款的真实含义。本文首先将分析第188条第1款存在着两种不同解释,其次将论证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解释并不能实现立法目的,接着将在简要介绍作证而不出庭的域外实践的基础上,解决被告人的对质权和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其目的都是为了论证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当然,本文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探究这个极具争议条款的含义,也是为了藉此倡导刑事诉讼法学研习中的法教义学方法。由于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因此,这类研究对保障《刑事诉讼法》被严格遵守和执行,进而对解决中国刑事诉讼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程序失灵问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理科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