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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清末律师制度分享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开创了民主共和的历史,从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就后两个时期而言,虽连年战乱、内外交困,但由于受西方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日甚,中国社会在制度层面也开始了大的转变,在原有基础上,正式颁布施行的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趋于完备,律师业也初具规模。
       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在中国历史上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关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它延续了清末关于律师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这一时期律师制度建设上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律师暂行章程》为中心,有关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立法初成体系。1912年的《律师暂行章程》共38条,包括“律师资格”、“律师证书”、“律师名薄”、“律师职务”、“律师义务”、“律师公会”、“惩戒”和“附则”等八个部分。在此之后,北洋政府除对《律师暂行章程》进行七次修订外,还陆续颁行了《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甄别章程》、《律师考试令》、《律师应守义务》、《律师考试规则》、《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复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以及有条件承认外国人担任中国律师的《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章,初步建立了包括资格、条件、考试、甄拔、职责、义务、惩戒及外国律师等多方面内容的律师法律体系。
       第二,第二,确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19]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境内虽有律师存在,却不是自己授予的,因此不能说中国有了自己的律师业。《律师暂行章程》确立了律师资格授予制度,奠定了近代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基础,使中国从此有了自己本土的律师。根据《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律师资格可以通过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授予,《律师暂行章程》第3条还明确律师资格考试应具有法政学教育背景的条件。1912年底第一次全国考试举行,经考试合格由司法部颁发律师证书者共有297人,1913年则猛增到2716人。[20]到1914年,根据时任司法总长梁启超《呈大总统改良司法文》“今部中所发证书已逾数千”[21]可以看出,律师人数增长很快。实行资格考试,提高律师素质是律师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借鉴外来经验的基础上,采取通过考试授予资格的办法,不仅使中国律师业的确立有了良好的开端,而且还使其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三,设置律师名薄,建立律师登录、甄拔制度。凡取得律师资格者,必须要列人相应级别审判厅的名薄之内,首先进行登录审核。各级审判厅收到律师登录申请后须对申请人的资格取得、执业条件和任职障碍进行调查,并将结果逐级呈报司法总长。登录既是律师执业所必须履行的登记、注册手续,又是法院对律师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律师暂行章程》第三章和后来颁行的《律师登录暂行章程》详细规定它的具体内容。甄拔是对已登录的律师进行定期检核,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年检。它包括资格复验、品行经验检验和学识考核三项内容。只有三项内容甄拔全部通过,执业律师才能继续履行职务。
       第四,建立律师公会,确立了自治型的律师业管理模式。行业自治是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必然要求。《律师暂行章程》体现了这一要求,规定在地方审判厅所在地设立律师公会,律师只有加入公会组织才能执行职务。第28条规定,律师公会有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任评议员的权利;有维持律师道德的权利;有规定公费及谢金之最高额的权利;有确定总会常任评议员之会议方法的权利,并且还可以就这些事项制定处理会务所必要之方法。1921年,各地律师公会为便于同各国律师组织建立联系,组织成立了全国性律师组织—“中华民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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