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美国做律师未必赚钱。多数赚钱的律师都很辛苦,一周上班六十小时还自称偷懒,加上出差办案赶期限的不安定和心理压力,赚来的那点钱,比起许多行业例如拔牙的医生和安达信的会计,根本只是小钱。但王先生的意思是,不仅赚钱不应是人生的目标,律师工作本身也“无大意义”。自古以来,圣贤哲睿贬抑律师者居多。克朗曼先生曾布置讨论一道刺配沧州吃“杀威棍”似的题目:律师为什么不幸福?说是许多功成名就的律师回首学生时代,都会感到失落和遗憾。
原来他正在写一本书《失律师》,后来在哈佛出版(一九九三年),研究“律师政治家”的理想在当代美国衰落的原因。克先生的兴趣在政治哲学。华尔街律师行流传一个笑话,耶鲁的合同法,亚里士多德当案例读,说的就是他。他拿“政治家”做理想,并非鼓励学生将来做官——虽然毕业生约有一半进了政府、法院、国会和各色政治团体,故有论者批评,克先生那本书不过是宣扬耶鲁的“地方文化”(西蒙,《正义的实践》,哈佛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他的“政治家”,是人作为“政治动物”的理想展现,具有一种普通法传统培育的注重历史和生活经验的“实践理性”,亦即亚里士多德赞赏的“智慧之节制(sophrosyne)”。所谓“幸福(eudaimonia)”,也不是物质欲望的满足(亚氏斥为“野兽般生活”),而是一种富于善德的行动的生活(euzoia)。克先生认为,律师的本色是自由职业,独立代理公民、法人或政府机构的法律业务。因此对客户/被告人,须保持一种“既同情又超脱”的立场。可是这讲究节制的政治与伦理态度,到了后工业时代,却腹背受敌而瓦解了:一边是巨无霸律师行彻底公司化而利润驱动的运作方式;另一边则是学院派主流理论,例如法律经济学作为科学主义话语的宠儿,对法律业务的经验性智慧不断贬低。受其影响,律师便难以继续独立执业,变成受雇于金钱与权势的枪手或“法律技工”了。
记得王先生有过教诲,突然觉悟,律师幸福不幸福云云,问的实际是律师的职业理想和伦理立场。说白了(借用老百姓揶揄律师的笑话)便是: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好律师,根据全美律师协会定的标准,应当热忱尽职地为客户/被告人服务,只消后者提出的要求合法或看似合法;好人呢,按照常识,行为须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可是客户/被告人的要求未必符合公益道德,有时还可能贻害他人,尽管未明显违反法律。律师为他效力,提供咨询或诉讼服务,就面临一个伦理选择的难题:律师的职业义务跟好人的道德准则发生了冲突。怎么办?历史形成的做法,是建立一套专门的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执业的指导,表示兼顾各方利益。当然,难免有律师道德滑坡,采取“先富起来”的态度,或者干脆与坏人同流合污。所以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处罚、制止各种违法犯规的执业行为,向政府和公众作出交代,不要一粒耗子屎坏了一锅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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