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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俊彩已作星驰去 去霞又蔚众后生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清末民初是中华民族发展的裂变时期。其时,内有晚清政权朝不保夕,中国社会激烈动荡;外有西方列强虎视眈眈,坚船利炮已洞开中国国门。堪称法学巨擘的沈家本,犹如一盏明灯,公忠体国,博古通今,学贯中西,他用深具传统的勤奋、坚韧与胸怀,不仅完成了除旧布新的修律使命,更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法学学科的繁荣和法律人才的培养,留下了彪炳史册的丰伟功绩。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引领着法律人不断前行,为法律人尤其是法官成为行业内的精英指明了方向。
  沈家本主要法律思想概述
  沈家本(1840年—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省湖州市)人。自同治三年(1864年)起任职刑部,他专心法律之学,览尽历代法典王章,刑狱档案,史评“久在秋曹,刑名精熟”。沈家本的代表作《历代刑法考》,将上起传说中的三皇五帝,下至明末的悠久而分散的法律史料,分门别类逐条进行考察,体现了经世致用的实学学风。在书中,沈家本鉴古明今,总结历代法制之得失,在对传统法制进行评判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序幕。
  (一)法律救国
  沈家本的“法律救国”思想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法律在社会治理中有极端重要性,制定出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制定出的良法必须得到有效执行、良好的执行必须依靠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执法者。这四个方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法律救国”这一基本法律思想。首先,明确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极端重要性是“法律救国”思想的总基调,对此,沈家本赞同管子的观点:“夫法所以兴功俱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其在《新译法规大全序》中亦引用管子的话指出:“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详。”进而指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清]沈家本:《新译法规大全序》,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43页)这些均表明沈家本将法律尊崇为规范天下事务的标准和程式,是治理社会的最重要规则;其次,制定符合社会实际的良法是“法律救国”之前提,沈家本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其在《论杀死奸夫》中写道“若一律设而尽合乎法理,又未能有益于政治、风俗、民生,则何贵乎有此法也。”([清]沈家本:《论杀死奸夫》)况且,古人立法原有至理,而今事变愈多,法理愈密。只有认真讲求法学,推崇法学,才能律学明而刑罚中。沈家本认为,推崇法学是法制昌明的基础,应该认真研究法理,制定出符合当时社会实际的“良法”;最后,沈家本认为对良法的有效执行是实现“法律救国”的关键,他深刻地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更是指出“程序具矣,仪表立矣,而无真精神以运用之,则程序为虚文,而仪表亦外观也”。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篱文存》.薛大司寇稿序[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3页)由此可见,沈家本早就理解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强调良法必须得到完全的执行,因此就抛出了最后一个思想,即良法必须要由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人来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法须统一
  关于“法须统一”的思想,沈家本是从三个方面来论证的:首先,“立法宗旨一定不得有两歧。”所谓两歧,指的是既有“国家惩戒之意”,又存“私人报复之心。”([清]沈家本:《死刑惟一说》,载[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00页)由此可见,他认为法统一的首要是立法宗旨的统一;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即“犯罪不论新旧,断罪自当一律,不得再有参差,致法律失信用之效也”。([清]沈家本:《明律目笺一》,载[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07页)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应因犯罪对象的身份而有别,他从适用法须统一,化除满汉畛域出发,谴责清朝统治时期,旗人犯遭军流徒各罪,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主张化除满汉畛域,满人犯法“应照民人一体办理”([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一,《旗人犯遭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发配析》,第2033页),进一步指出立法的目的在于安民、典民:“窃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法不一,则民志疑,斯一切索隐行怪之徒,皆得乘暇而蹈隙。故欲安民和众,必先立法之先于统一。法一,则民志自靖。”([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一,《旗人犯遭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发配析》,第2022页)
  (三)保护人权
  沈家本虽然位列晚清朝廷,给人以封建传统制度下的士大夫形象,但是,在其修律的过程中对西方有了一定的认识,促使其脱离了传统“民本”思想的人权观,他的人权观“既渊源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仁爱传统,又超越了它,并在某些地方接近近代人权水平”。(杜刚建:《论沈家本“人格主义”的人权法思想》,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正是在西法的启发下,沈家本将他所认识到的人权观念引入立法,并重新审视了儒家传统当中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尽管在清末的宪政改革以前,封建传统势力依旧强大,但是这位老人依旧怀着一片赤子之心将天赋人权理论通过各种奏请向统治阶级传达:从最初的向朝廷劝说“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之事,系用尊重人格之主义,其法实可采取”(沈家本:《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议例》)到“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一,《删除奴婢律例议》,第2046页)再到“权由天界,于法律实不应有厚薄之殊”(沈家本:《修正刑律草案》,转引自徐详民、刘远征:《黎王氏.沈家本奏议.人格平等观念在清末法律中的引入》,载《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最后也还不忘通过从古典法律典籍中发掘历史渊源根据以堵反对之口,他宛如一颗明星,照亮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道路。
  (四)贯通中西
  实质上,“贯通中西”是沈家本修律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修律肇始,沈家本就认识到当时“五洲悬绝,梯航毕通,交错若织”([清]沈家本:《枕碧楼偶存稿》,《稿十一》,载《沈寄簃先生遗书》,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142页)“此固天地气运日升,为前古未见之变局”在此时代背景之下,“有志之士,当探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国制度,观其会痛,庶几采撷精华,稍有补当世。”([清]沈家本:《枕碧楼偶存稿》,《稿十一》,载《沈寄簃先生遗书》,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174页)他在借鉴别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同时,对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在推崇西法的同时,亦主张不能丢掉本土资源:“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通之以推行于世?”([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篱文存》,裁判所访问录序[M],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5页)他主张既不能盲目媚外,也不能妄自菲薄,而应该“融会而贯通之”([清] 沈家本:“法学名著序”,《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7—2238页),全面衡量,慎重选择。沈家本承认中国的落后,坚决主张学习西方,但这种学习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合乎中国国情,中国的法律中确实有糟粕,但毕竟有数千年的经验积累,不能全盘否定。这正是沈家本对待中西法学的根本态度和一贯做法。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对铸就精英法官的重要意义
  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说:“一个国家的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价值之上的天空,它必须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而从理想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Gustav Radbruch.Aphorismen zur Rechtsweisheit.Goettingen,1963,No.16)。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裁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引导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宣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以说,法官群体的精英化程度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民法院能否在全社会树立起崇高的司法权威,更是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沈家本法律思想是这位清末法学巨擘留给后世的宝贵精神财富,跨越百年,如光照入现实,依旧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给予我们巨大精神力量的同时,还能够科学地指导法官的司法实践活动,是法官精英化道路上不竭的动力源泉。
  (一)有助于提升法官群体的思想认知
  沈家本的“法律救国”思想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清朝末期,中国积贫积弱,清政府试图通过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来维护自己的统治。沈家本临危受命主持修律,身上肩负着通过修订法律实现清朝救亡图存之重任。因此,在他的法律思想中,法律是救国之重器,在社会治理中有极端重要性,其包含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等法律思想,均有助于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中提升主动性与前瞻性,从办理各类案件形成的数据中发现引发问题的司法规律,总结裁判经验,形成实务且前沿的认知,为我国成文法的修订与完善提供建议,而不再机械式办案。在借鉴吸收沈家本法律思想精华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法律确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规则,却并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手段,现代治理强调的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多元主体参与和多方责任共担、多种机制共振和多样资源整合的过程。法官群体更应该树立关于法律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的正确认知,提升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涉及社会治理带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的研判能力,发挥法律对社会治理的独特作用。
  (二)有利于提升法官群体的职业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其所提供的司法“产品”应保证其确定性及同质性,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有效统一裁判尺度。这也符合沈家本“法须统一”的法律思想,他强调,适用法律必须统一。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是统一裁判尺度的基础与保障。然而目前,法官队伍呈现出个别法官缺乏独立裁判的能力与经验,职业素养与能力水平无法适应矛盾类型新型化、复杂化的社会实际,因此,必须强化对法官职业素养的培养,切实提升法官的裁判水平,同时增强法官群体的职业尊荣感、认同感与责任感。
  (三)有益于法官群体坚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沈家本法律思想中关于人权的理论,是重大的人道主义变革,是沈家本思想中最具民主光彩的部分,也是中国近代人权思想史上的开篇之著。进入新时代,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全体人民的坚定意志与不懈追求。而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包含着理性、公正、文明以及尊重和维护人道尊严等要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遵循,成为人权保障的坚实屏障。因此,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宗旨、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不忘为人民谋幸福这一初心的必然要求,人民法官在司法裁判实务中,更应当忠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纵不枉,依法裁判。努力让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不再求告无门,让人民群众通过透明、便捷的渠道了解司法,积极参与司法,当成为新时代法官群体的不懈追求。
  如何运用沈家本法律思想铸就精英法官
  (一)以法院文化建设为载体增强法官法治修养
  文化能够熏陶人,塑造人。沈家本法律思想这一宝贵精神财富,只有融入法院文化建设,才能够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笔者所在的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为沈家本家乡的法院,就充分发挥这一文化资源优势,将沈家本法律思想与法院文化有机结合,打造成法院文化建设的品牌特色。
  首先,建成了全国首个“沈家本文化园”,文化园共分为前、中、后三块区域,主要设置了八处景观。其中,前部区域包含了“生平之路”“法治连廊”等景观,以时间为轴,运用铜雕、屏风等形式,记录沈家本一生的主要经历,展示沈家本精神内核。中部区域以“沈家本雕像” “法治之柱”“修律之路” “法治之门”等景观,描绘沈家本心系国家、致力改革、坚持修律的人物形象,展现依法治国、轻刑慎罚、德法相辅等核心法律思想。后部区域以“感悟之路”贯穿,镌刻着吴兴区法院法官学习研究沈家本思想的收获和心得,激励争做沈家本式精英法官,充分展示了沈家本思想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次,吴兴区法院还将沈家本法律思想融入审判大楼建设与审判工作中。建成特色调裁区,通过环境布置,倡导沈家本“仁、融、和”等思想精髓。汲取沈家本法律思想中的司法为人、德法相辅等理念,与审判工作相结合,以增强法官的法治文化修养。
  (二)以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支撑提升法官专业水平
  “法须统一”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重要内核,强调立法、法律适用的统一。法律本身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矛盾纠纷亦愈来愈复杂化,法律体系也随之庞杂,愈加精细化。但是,不同法官由于认知水平的高低、司法能力的差异、裁判案件的价值取向的不同,对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自然是不同的,可能对相似问题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意见,这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这不仅会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力。专业法官会议的成立就是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应对并试图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举措。
  专业法官会议分别由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法官组成,当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时,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参加会议的全体法官可以集体研讨、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还能够挖掘类案的规律与特点,制定审理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这不仅能从源头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提高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增强司法公信力,更能通过法官们集体学习、意见互换的形式来提升法官群体的整体的法律适用能力,较大程度上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提高法官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专业水平。
  (三)以参与社会治理为抓手厚植法官的为民情怀
  作为中华法治的首倡者,沈家本心怀百姓,以法济世。他认为,中国当时的民不聊生、积贫积弱是因为法律制度的落后与不完善,他用自己的为民情怀对传统法律体系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先后主持起草了多部法律并为其创设了一个现代化法制架构。关注今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社会治理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核。司法是解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最后一个关口,更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更应当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法官更应当以融入社会治理为抓手,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四)以打造学习型法院为平台全方位铸就精英法官
  铸就精英法官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融入人文精神,把枯燥、僵硬的法律条文变成温暖而有人情味的法律适用,展现法的精神。换句话说,精英法官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深刻领会立法原则与精神,在法律滞后或者空白的情形下,善于运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来正确运用法律原则,弥补法律空白,作出公正裁决;更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深刻的人文关怀精神,高度的廉洁自律意识,从而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学习型法院的打造势在必行。通过搭建学习交流平台,营造崇尚学习、尊崇知识的良好氛围,丰富法官的人文涵养,拓宽其知识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其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陈 静 王琼娴)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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