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照断追给”好执行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有一个执行再审案件,判得干净利落,为后续执行扫清了障碍。笔者曾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因此对典籍中与执行有关的案例特别感兴趣,不妨写出来与同仁分享一下。
颜俊彦为明末清初人,曾任广州府推官、松江府推官、工部营缮司主事。《盟水斋存牍》就是他在广州府推官任上三年多时间所撰写的判词及公牍的汇编,书中仅判词就有1300余篇。颜俊彦非常重视判词的撰写,在《盟水斋存牍》自序中写道:“盖一字之轻重出入,人之生死攸系”,“吏治自有精微,非仅仅拘牵文法者所能窺其万一也。”因此好多学者认为,《盟水斋存牍》“不可不读是书也”。
《盟水斋存牍》中的“负债戴静源——免究”,应该是一起执行再审案件。案情大致如下:
戴静源欠麦宦钱贰百金,这一事实,先前已经州府审断清楚,判定戴静源偿还麦宦贰百金。然而,戴静源却凭借其子戴国衡是小有名气的学者,不但迟迟不执行判决,还再次提起诉讼欲推翻原判。戴静源翻案拿出证据即收条,说欠款已还给麦宦之兄麦珠月。庭审质证时,中间人也是证人周起南不认可这张收条,认为弟在何须还钱给其兄,其兄完全是子虚乌有之人,戴静源父子竟如此赖账不还,可笑至极。州府考虑到此案属已结之案,戴静源也经不起再科判罪,戴国衡愿为父亲受过,姑且对其父子翻案赖账行为均免予追究,“止依原断”,“照断追给”即追回欠款,交予其主。
透过上述判决可以看出:一是对证据的分析合情合理。从情理上看,弟弟麦宦还健在,用得着将欠款还给他的哥哥麦珠月吗?判词中的结论是:麦珠月是“实亡是公也”。古时“亡”与“无”通用,“亡是公”指的是没有这个人。从证人证言上看,中间人兼证人周起南,也不认可麦珠月的所谓收条。这就使得戴静源父子的翻案失去了根基,完全站不住脚了。
二是断案既平和又公允。州府再审此案,并没有因戴静源父子俩弄虚作假存心赖账加重对其的处罚。而是申明“静源不堪再科,而国衡子衿为父受过,姑免究拟,止依原断,追给麦宦。”还特别告知当事人,如此处理结案是上司的恩惠,“此处宪恩,非职所敢擅也。”
三是断案干脆利落,便于日后执行。此案无论是州府的判决,还是上司的批复,都十分明确。州府判决:“止依原断,追给麦宦。”提督学政批复:“事既府审已明,照断追给”。“照断追给”,这就是案后执行,或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戴静源父子恐再赖账不还,无论如何也不成了。
其实,上述这起案件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案情也比较简单明了,审案者围绕欠钱者是否还钱这一关键环节,查明重点证据即收条的可信度,辅之以常理常情的分析判断,就迅速了结此再审案件。可贵的是,此案的判决主文只有四个字“照断追给”,清晰明白,干净利索,为日后的执行提供强力支持。毫无疑问,结案后,戴静源再也无法加以抵赖,而麦宦则会很快得到这笔欠款。一起州府审理后长期没有得到执行的欠款纠纷案件,就这样得以化解。
判决主文写得清楚不清楚,明白不明白,关乎案件能否顺利执行执结。如果判决主文出现下述情况,恐难以顺利执行:判决主文词不达意,造成双方当事人对内容产生异议,争执不休;判决的标的物与实际存在的标的物不符,判决的数量与实际存在的数量不相符;判决的内容超越职权,将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权限写入判决主文,如判决被告为原告在一个月内办妥房产证等;履行行为的判决难以落实,如婚姻纠纷案件,判决夫妻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对原来共同经营的场所进行完善,本来夫妻双方已感情破裂,再来一起完善,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因此,要高度重视对判决主文的撰写,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使所审案件经得起事实、证据、时间、法律的检验,也要有利于日后的执行,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左连璧)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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