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治模式下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三)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9日
三、引渡合作及其替代措施
(一)我国追逃工作的新进展
目前,我国境外追逃主要有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措施。引渡作为主要的法定措施,却因依赖于国际合作、同时受前提条件如双重犯罪、国际惯例的限制,并未取得理想的实践效果;而劝返措施在当前的追逃追赃工作中成效显著。
对于引渡及其他国际合作过程中的刑期问题,在国外羁押后回国接受刑罚的,羁押期间折抵刑期有利于鼓励外逃人员回国。而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的逃犯移交属于我国内部的司法协助工作,香港2019年《逃犯条例》的相关修订内容是对中央人民政府指令权的错误理解与处置,但特别行政区向外移交逃犯时应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且在涉及到国防外交没有授权事项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指派或者指令,由中央人民政府来作出最终决定。
(二)劝返措施在反腐败国际追逃中的优势
劝返措施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是指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协助下,通过劝返方式使嫌疑人自动回国的一种便利性措施。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劝返措施显示出了实施难度小、经济效益强、便于我国掌握司法主动权的优势。但在劝返措施的法治过程中,需要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体系、明确与引渡、非法移民遣返等其他刑事司法替代性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认罪认罚从宽等国内相关制度与规定的衔接问题。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劝返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合作双方的国家主权地位,保障各国的司法独立,减少国家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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