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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治模式下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四)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9日
       国际追赃视野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存在诸多需要重新审视的具体措施:比如没收违法所得利润,是一种兼具刑事与民事性质的惩罚性措施,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对其实施没收;没收第三方财产,根据欧盟的相关指令,在犯罪分子无偿或远低于市场价转移至第三方或其他第三方明知该财产是犯罪所得的情形下,可以对有关财产进行没收。
        反洗钱追赃工作的开展
  反洗钱追赃工作是反腐败追逃追赃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洗钱行为不仅受到刑事法的规制,还需要前置行政法来调整。各国反洗钱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均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美国反洗钱法面临难以查明资金来源、涉外官员犯罪证据不足的难题;而我国反洗钱法的域外适用呈现出反洗钱法与刑法难以有效衔接,中国反洗钱法无法对等管辖境外机构与境外人员这两方面的漏洞,这主要归因于立法的被动性、非体系性以及担忧管辖权过度延伸的保守主义思想。完善中国反洗钱法域外适用制度,应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对等原则,将反洗钱规范的命令性、禁止性、惩罚性目的相融合,并在反洗钱法中规定管辖权的确认规则、增加域外适用条款和反制条款;此外,为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国际合作与全面开展,应尽快将自洗钱行为入罪。
     国际合作与资产追缴
  近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各缔约国向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交的有关资产追缴的问卷调查显示:许多国家面临难以查明财产所有人、资产管理能力薄弱、缺乏制度配合等难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追缴和没收应区别适用、不可混同:没收对象包括犯罪工具、犯罪产品等原物,不考虑其价值;而追缴对象包括违法所得、替代收益、混合收益、民生收益等可剥离的有价值性财物。与追逃相比,追赃依旧是我国司法实务的短板,加上我国尚未健全财产分享制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又刚刚起步,更需要相关制度的健全与国际合作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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