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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一)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6日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传统私法与公法的两分法已不再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融合趋势。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进行体系构建,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有浓厚的私法属性。与此同时,民法典中也存在大量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互影响、彼此配合,共同促成一部“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产权保护与征收征用
  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民法典总则编第三条强调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分则编则以物权编为首,突出财产权为民事主体带来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并重申了平等保护的基本规定,将有效激发民事主体的市场活力。私的财产权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其享有和行使,不仅关涉个人利益,也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宪法赋予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之时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权利,民法典亦予以贯彻。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首先,征收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事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事项,是限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所在,应当慎重把握。实践中,政府自身利益、商业利益和特定集团的利益,都不能作为公共利益。其次,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能依据下位阶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最后,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的补偿内容,视征收、征用而不同。针对农村地区常见的征收情况,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保障居住条件。对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而征用的,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可以说,通过征收征用制度的不断完善,私的产权保护与公的公共利益之间实现了妥善、平衡与周延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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