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工程款有什么有效的催款方式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如今,工程款结算已成为业内老大难问题,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先后下发有关文件,但收效甚微,依旧是“干一年,算三年,讨账又三年”!
工程竣工早已交付使用,但工程结算款仍被无理拖欠,为什么工程款就这么难拿呢?
其实,拖欠工程款无非两种情况:
一个是甲方有意拖欠,即甲方明明有钱,就是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至于原因,甲方负责人挪用资金到其他地方也好,甲方公司需完成资金存量指标也罢,不管什么原因,甲方敢不按合同约定办事,说明双方合作并非平等,甲方处于优势地位,且甲方违约成本低,而乙方不敢直接与其对抗。这是目前工程行业存在的普遍现象,即甲方是老大,乙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二是甲方不得已拖欠工程款。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多,可能是甲方经营不善,个别项目出现重大亏损,拖累其他项目;可能是甲方融资没有到位,资金短缺;有可能是国家政策变化,引起预算增加,而甲方无力应对,只能将资金压力转到乙方身上;也有可能前期概算出现失误,或设计缺陷,后期重大变更导致造价大增,甲方资金不足……
高瞻法务提醒,不妨试试这些催款方法!
1.以物抵债法
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抵偿物要经济实用,宜于变现。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
2.录音催讨法
催讨时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录像证据最好将现场环境、在场人员、拔打对方手机等过程都拍清楚。也可以在移动公司提取了所使用的电话通话清单。至此,完成了中断时效的证据锁链。这样,就能掌握更多对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证据,为恢复诉讼时效提供法律证据。
3.银行转账法
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的工作思路。
4.协商对账法
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5.离任审计法
以企业内部领导离任审计为由,找到债务单位要求出具业务联系单。一旦出具对账单,就是有效证据。
6.故意主张法
若欠款金额为4万元,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回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7.依法诉讼法
应充分利用“优先受偿权”“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的暂行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债权。
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8.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9.内部招标法
公司可以拿出一批难点项目,在员工中进行招标清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欠,调动清欠人员的积极性,创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10.延伸清欠法
具体办法有:
1、承接续建工程;
2、与甲方共同找建设单位落实资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
3、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
4、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11.债权转让法
债权转让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
12.媒体曝光法
通过媒体曝光,使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取得清欠效果。
13.合同预防法
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费力费时。
所以建议大家不妨事先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
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
有时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签字。有一种变通办法,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这些相关办法明确了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以此预防重复审价。
总而言之,工程款结算应该先礼后兵,完善的程序一方面能威慑对方,避免因为合同问题而起纠纷,另一方面也能够保全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对方违约,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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