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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B视频网站公司申请小电视相关商标被部分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9日

B视频网站公司申请小电视相关商标被部分驳回,二审维持原判近日,B视频网站公司申请小电视图形商标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此前,B视频网站公司申请注册了第26167628号图形商标,而该商标图案就是大家熟悉的那个小电视。但是该图案与日本的N公司十分相似,于是在一审的时候,北京某法院宣判,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表明其申请的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两者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果使用在同一领域,会产生误认,因此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注册号11377288的另一小电视相关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等。

上诉人N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知名媒体有关N公司的新闻报道,诉争商标在N公司网站和B公司网站视频界面的使用证据等多条证据。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N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