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可经民主程序合理调整
【裁判要旨】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发生困难的,通过民主程序对薪酬制度进行合理适当地调整,并依法向劳动者告知或者公示的,可以作为薪酬发放依据。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8年10月30日入职某汽车公司,先后从事定点服务顾问、车务综合支持专员岗位。2020年2月17日,公司受疫情影响发生经营困难。公司集团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二手车运营2020年薪酬调整制度》,并形成工会决议,之后以线上培训的方式向职工宣讲了调整后的薪酬制度,并据此向张某发放2020年2月的工资。张某事后不予认可,要求补发2020年2月工资。经审理认为,公司受疫情影响,业务量明显减少,为度过难关,经过工会程序对薪酬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并未超过合理范围,且进行了公示、培训,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异议,故对张某要求补发2020年2月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对不少企业生产经营确实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企业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经民主程序调整薪酬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其工资发放的依据。虽然一定时期内劳动者的收入下降,但用人单位缓解了压力,能够渡过难关,稳定了就业岗位。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稳定用工关系,正是疫情影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