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休假?
【裁判要旨】 疫情防控形势下,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复工前休息的时间抵扣复工后加班时间,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自主支配,一般予以支持。但如果双方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按照复工前的有关工资支付口径支付了相应工资的,再自行抵扣复工前未提供劳动时间的工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因疫情防控要求,某电器公司门店无法营业,公司安排销售员张某于该月休调休假,正常支付工资。4月,张某提出离职,某电器公司在工资结算时认为张某2月份调休还有15.5小时并未补工,要求扣除该部分工资。张某认为某电器公司扣除该工资于法无据,要求补足。经审理认为,某电器公司门店系因疫情原因致2月份暂停营业,非系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且未有证据证明张某与公司就调休抵扣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故裁决支持张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安排劳动者放假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视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按原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因疫情不能正常复工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年休假等各类假期,也可以依法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但企业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而随意不合理地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或通过其他方式将经营风险、成本不合理地转嫁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