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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郑某某诈骗罪案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2017年,被告人郑瑞镇受他人雇佣到ATM机取款,并根据取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获取报酬。其电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郑瑞镇使用户名为李龙飞的银行卡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多处银行的ATM机分11次将汇至上述银行卡的诈骗款取走,共计4.9万元。
本案由被害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4日向福建省沙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次日对郑瑞镇立案侦查。同年10月30日郑瑞镇被列网追逃。2019年8月9日,郑瑞镇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到案后,郑瑞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沙县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起诉指控被告人郑瑞镇犯诈骗罪。
另查明,郑瑞镇因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负责提取他人诈骗所得转入银行卡内的现金,从中抽取4%的报酬,于2018年6月21日被抓获并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同年6月28日,被福建省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泰宁县人民法院以(2018)闽0429刑初75号判决书,认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7月5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3个月,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罚金已缴纳。


本案郑瑞镇犯诈骗罪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由于其犯罪时间、发案时间、前罪判决时间、服刑时间及因本罪被拘留的时间,与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均不完全相符,是否可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很有讨论的价值。
本案被告人郑瑞镇的刑期,按泰宁县法院判决的前案1年4个月和沙县法院判决的后案1年9个月相加,两次刑期总和为3年1个月。如果不考虑服刑期间减刑的因素,按一审判决的结果,郑瑞镇累计必须服刑37个月。而如果适用数罪并罚可减少刑期5个半月至9个月,由此可见,是否可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则,对被告人利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人郑瑞镇的执行刑期仅为1年8个月。该刑罚的判处不仅有效解决了漏罪的并罚问题,实际执行刑期有利于被告人,且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