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有关抢劫案例的案例量刑参考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有关抢劫案例的案例量刑参考
被告人辛某勇,化名张先奇、付仙阳,绰号“少林”“阿志”“智能”,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万载县××乡××村××组××号,暂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村××大街×××号出租屋。1996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10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2月23日止;2014年12月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勇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9月21日以(2018)赣09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某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辛某勇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抢劫事实
2009年2月上旬,被告人辛某勇与同乡林某粮、辛某亮(均系另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前往江西省万载县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家攫取财物。同月18日,辛某勇和辛某亮从广东省回到万载县与林某粮会合,后辛某亮离开。同月23日上午,辛某勇与林某粮携带菜刀、手套、电击防爆枪等作案工具,来到万载县××镇××村×组陈某1家屋后伺机作案。当日下午,辛某勇、林某粮进入陈某1家,被陈的妻子李某1(被害人,殁年44岁)发现。辛某勇见状持陈家的木棍连续击打李某1的头部,林某粮扼掐李的颈部,二人将李按倒在地,用围裙绳勒颈并用菜刀割颈,致李颈部动静脉横断、大出血休克死亡。其间,林某粮的手指被李某1咬伤。二人从李某1的身上和家中搜得现金750元、黄金耳环一副、黄金戒指、玉币和银链子等物后逃离陈家。随后,林某粮打电话通知表兄卓某明(另案被告人,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前往现场附近将二人接回。当晚,辛某勇、林某粮、辛某亮驾驶摩托车逃往广东省。辛某勇、林某粮将所劫黄金首饰变卖并平分赃款,玉币由林某粮留存。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木棍和被劫玉币的照片,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辛某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人陈某1、袁某、陈某2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另案被告人林某粮伤情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另案被告人林某粮、辛某亮、卓某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辛某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盗窃事实
2017年三四月间,被告人辛某勇伙同他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盗窃轿车3辆、货车1辆(价值共计29856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辛某勇伙同桂秀泉、翟培江(均系另案被告人,已判刑)来到广州市××区××街××大道×××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的车牌号为粤××××××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价值10万元)。
2.2017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辛某勇伙同他人窃得被害人郑某1停放在广州市××区××镇××西路××名居西侧路边的北京现代牌瑞纳轿车(车牌号为粤××××××,价值57500元)。后辛某勇将该车销售给付仙阳(另案被告人,已判刑)。
3.2017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辛某勇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区××镇××村×××一路××号对面路边,窃得被害人段某的车牌号为粤××××××的北京现代牌瑞纳轿车(价值58000元)。
4.2017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辛某勇伙同陈均(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佛山市××区××镇××村商业街停车场,窃得被害人何某的车牌号为粤××××××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价值83069元),后销售给付仙海(另案被告人,已判刑)。

法律观点释明:被告人辛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并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辛某勇结伙入户抢劫,在抢劫中杀死被害人李某1,犯罪情节恶劣,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辛某勇积极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率先对李某1实施暴力,与另案被告人林某粮一同杀死李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辛某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在逃期间不思悔改,又犯职务侵占罪,并在该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余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辛某勇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