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1999年12月23日,被告人翁某军伙同李某甲(已判刑)、翁某某(已判刑)、李奎(在逃)预谋抢劫,翁某军指派翁某某和李某甲到宝鸡附近踩点后返回兴平,并购买了一把菜刀。12月26日晚,翁某军、翁某某、李某甲、李奎四人窜至扶风县XX镇XX线XX公里处马某某的加油站附近,李奎准备了三根木棍。次日凌晨1时许,翁某军手持菜刀,翁某某、李某甲、李奎三人各手持木棍从加油站围墙小洞口钻进院内,打开大门。翁某军、李某甲踏开房门见屋内的被害人马某某、贾某某夫妇正在睡觉,即令其不要动,翁某某用绳子将马某某夫妇捆绑并用被子蒙住头,翁某军撬开抽屉抢走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及传呼机一部(价值980元)和活期存折4张(存额35511元,已挂失)等物品。之后,四人又窜至该加油站隔壁被害人兰某某、史某某夫妇经营的印刷厂,李奎踏开房门,翁某某将屋内兰某某夫妇捆绑,用被子蒙头,翁某军撬开抽屉抢走现金1000余元及其他物品。后翁某军、李某甲、李奎三人又到隔壁被害人李宗英开办的小卖部,李奎、李某甲将房门踏开,翁某军指使李某甲将李宗英捆绑后,抢得现金20余元及其他物品逃离。(二)1999年12月28日,被告人翁某军、翁某某、李某甲、李奎再次预谋抢劫,并从宝鸡乘车至凤县沿途踩点,期间翁某某、李某甲购买菜刀一把、手电筒一支,后于同月29日返回宝鸡。四人经踩点后于30日凌晨1时许窜至宝鸡市杨家湾秦岭加油站。翁某军手持菜刀,翁某某、李某甲、李奎各手持木棍,翁某军让李奎将房门踏开后,四人一起冲进该加油站值班室,威胁室内的人员不许呼喊,并用木棍击打,将该加油站内的11名值班人员控制并用床单撕成布条予以捆绑,用被子蒙头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后分别从加油站营业室、保险柜及被害人陈玉锦身上共抢得现金276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2232元)、白金项链一条(价值632元)、手机一部(价值1926元)等物品,后四人分别逃离。
关于翁某军量刑释明:1、对于被告人翁某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翁某军不是主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同案犯李某甲、翁某某均供述,翁某军首先提出抢劫加油站的犯意并召集作案人,安排翁某某、李某甲前去踩点、购买刀具,确定抢劫地点,指使同案犯威胁、捆绑被害人,劫取财物后进行分配并占有大部分赃款赃物,起组织、指挥作用。
2、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应对翁某军从重处罚的抗诉意见。
经查,被告人翁某军伙同李某甲、翁某某等人连续实施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二人轻微伤,当时在当地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其在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应对其从重判处刑罚。翁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