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若系厂长培训不到位导致失火罪等厂长负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案例:2017年7月,黄某2与被告人任某昌从老板朱某手上租赁厂房。同年10月,任某昌、黄某2、黄某1等人合伙成立了上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销售。2018年年初,被告人任某昌和黄某2等人看到溶解泡沫有利润,由黄某2经手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无合格证泡沫化坨机(以下简称“泡沫机”)用于加工泡沫业务。购买泡沫机后,黄某1到南昌一个朋友的小厂学会了操作。回来后黄某1开始操作泡沫机进行泡沫溶解,被告人罗光华跟随学习。2018年年底,邹某甲、黄某2、左某甲等三人退股。2019年1月9日,任某参股,被告人任某昌与任某、黄某1将公司重新注册为宜春昱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到2019年3、4月份,任某、黄某1相继退股。被告人任某昌一人接手宜春昱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后,安排被告人罗光华接手泡沫机操作工作。但被告人任某昌并未制定泡沫机的操作规程和制度,也未对被告人罗光华进行过相关的上岗培训和安全培训,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制度,未与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其生产经营的厂房内随意堆放着大量易燃的废品,未溶解的泡沫也堆放在泡沫机四周。2019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罗光华和员工李某在宜春昱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对废品进行分类、打包。9点许,被告人罗光华将泡沫机开关打开进行通电预热,在泡沫机不断加热产生高温的情况下,被告人罗光华未在泡沫机旁照看,而是在几十米外继续操作打包机打包矿泉水瓶。10时许,同厂员工李某发现泡沫机冒出黑烟引起泡沫起火,就大声呼叫。被告人罗光华急忙赶过来关掉泡沫机电源,当看到预热的泡沫机已将机器旁边堆放的泡沫引燃时,便驾驶叉车准备将泡沫机旁边引燃的泡沫移开,但叉车车臂插入了被引燃的泡沫下方的废铁内,叉车无法移动废铁,也无法将废铁上面被引燃的泡沫移开。被告人罗光华看到黑烟越来越大且出现了明火,便让李某赶紧离开厂房,罗光华也驾驶叉车离开厂房并电话告知被告人任某昌厂房着火,并拨打了火警报警电话。后火势迅速蔓延到相邻的胜利家具厂、申通快递、小邵家电经营部等厂房引发“12.12”重大火灾。经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045438.29元。
    另查明,受害方江西省方明门窗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为752917.55元)与被告人罗光华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罗光华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量刑意见释明: 
    一、关于对上诉人任某昌定性问题。 
    经查,本次火灾系公司员工罗光华安全意识淡薄,在开启泡沫机电源预热后离开机器,造成泡沫机过热引发泡沫起火造成,上诉人任某昌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者和具有管理职责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具有法定职责,但其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落实不力,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未制定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上诉人任某昌的犯罪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关于对上诉人任某昌的犯罪情节是否应当考虑“多因一果”因素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问题。 
    本案火灾系上诉人任某昌无视企业安全管理,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职工罗光华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违规操作泡沫机引发,无论是厂房出租方猕猴桃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设备时消防设施不完备,承租人胜义家具厂转租后未及时对防火安全生产监管等因素均不能阻断本次火灾的造成,故上述因素并非外力介入因素,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据此减轻上诉人任某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综上,对上诉人任某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上诉人罗光华是否构成失火罪问题。 
    经查,上诉人罗光华身为昱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泡沫机操作人员,应当预见泡沫机工作时产生高温易引燃接触的可燃物,仍离开岗位去做其他事,导致泡沫机发热管过热产生高温引起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应当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诉人罗光华提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原审对上诉人任某昌、罗光华量刑是否恰当问题。 
    上诉人任某昌取得被害人宜丰县胜义家具厂的谅解,据此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任某昌可比照原审再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