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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最高法:“同案同判”,类案必须检索
作者:翟方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请其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作出解答。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主要基于什么背景?答: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使在先案例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参照或参考,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分别创设了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该机制运行至今对帮助法官正确裁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仍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亟须进一步规范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级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意见》,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问: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的要求,《意见》对类案强制检索的具体情形及检索报告有何要求?答:类案检索是一种帮助法官作出正确司法判断的方法。在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情况下,法官有必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更加认真的研究,在类案检索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慎重的裁判。为规范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意见》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为规范类案检索报告机制,《意见》不仅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还要求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说明类案检索情况。考虑到审判工作实际,类案检索情况既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专门制作书面的类案检索报告;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力求客观、全面、准确。问:《意见》对类案检索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答:类案检索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为确保类案检索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意见》明确了类案检索的范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同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意见》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以适当限缩类案检索的范围,提高类案检索和审判工作效率。 问:《意见》对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情况是如何考虑的? 
        答: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类案检索对人们来讲已成为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事先进行类案检索,并向法院提交检索报告以支持自己的诉请或抗辩。对此,《意见》在制度设计上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安排:一是允许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即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问:通过类案检索发现的案例或者案件,具体对法官裁判案件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检索的类案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事实上会存在一定的约束性和参考性。特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明显的约束性,即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或者案件虽不具有约束力,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人民法院对检索到的此种类案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参考。问:如果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裁判案件,而类案检索只是辅助法官办案的一种工作机制,检索到的类案对法官裁判案件主要起一定的参照或参考作用。对于在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不一致的,法官应当依照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审慎作出裁判,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可以通过相关机制予以解决。为此,《意见》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