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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赠予的房屋还能要回去吗
作者:张峰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23日
      离婚协议中一方承诺将婚前财产或者共同财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协议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并已经发放离婚证。此后,赠与一方反悔,赠与能否撤销?则受赠方是否有权要求强制执行?房产赠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方将房屋转卖他人是否有效?如果买卖已办理过户手续,买受房屋的善意第三人能否获得房产?
      时开律师事务所的房地产律师认为:
      婚姻登记部门仅确认双方离婚系自愿,且对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已达成合意。但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需经过诉讼程序。
      赠与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虽然离婚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应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特殊赠与的规定,即具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如赠与方将房屋转卖,则侵害了离婚协议中另一方(买卖合同中的第三人)的权益,应属无效。
      如房屋被转卖且已经过户,买受方又为善意第三人的话,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物权公示的可信赖性,应承认该物权变动,买受方获得房产,此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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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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