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潘永红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0日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13年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2007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14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后有所改变。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中的第三十七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但同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没有相关规定。基于前述,我们认为申请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存在障碍,但申请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仍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
股权激励同时涉及公司的股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内容包含财务、法律、税收等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设计,建议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要科学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关注实施细节,以避免纠纷产生并防范空做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