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丈夫给私生子“天价”抚养费,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作者:潘永红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1日

婚外情往往会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并且容易给未成年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丈夫婚外情生下子女,为补偿私生子以及情人,签下“天价”抚养费协议,妻子得知后,往往会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天价”抚养费。

小强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板,与妻子小美结婚多年,共同养育女儿小婷,2015年7月,小强和安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2015年12月,安某发现自己怀孕,并执意生下孩子。


2016年9月安某生下一子,小强十分高兴欢喜,但小强不希望两人的婚外情影响家庭稳定和企业经营,就与安某达成补偿协议:


小强每年按120万定期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孩子成年后,若选择继续读书深造,小强全额承担,并同意为孩子购置一套三居室的房屋。


孩子三岁时,小美从他人口中得知小强的婚外恋以及私生子,并经调查知晓双方协议,气愤之下,向法院起诉,主张两人签署的抚养协议无效,要求安某返还房产以及多付的抚养费。


安某则认为,小强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小强为断绝婚外恋自愿签订的抚养费协议真实有效,不得反悔。




本案主要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无论非婚生子的降生是谁的过错,孩子都是无辜的,非婚生子的权利也应是受法律保护的!




通常情况下,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解决孩子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应体现合理性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本案中小强和安某签订的天价抚养费协议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思路:


第一种全部无效论,首先小强与安某之间属于非法同居,有违公序良俗,虽然小强签订的协议系自愿,但小强日常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强单方处置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小美的合法权益,小美有权要求返还。


其次,小强对非婚生子女只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赠予房产义务,且支付抚养费只需要到十八周岁。


因此,基于小强对其非婚生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安某在扣除抚养孩子的合理费用后其余费用应当返还。

律师资料

潘永红律师
电话:1382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