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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老师猥亵7名女童
作者:江有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10日
6旬老师猥亵7名女童

6旬老师猥亵7名女童,不敢想象女童以后的心灵会有多大的伤害。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一直都是人们敬爱的对象,他们用自己的学识与做人的标准教导别人,别人也会在他们的教导下,受益匪浅,实难理解已经6旬的这位老师怎么会猥亵7名女童。



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间,江西省瑞昌市上源村小学62岁教师陶表功以批改作业或让学生背书为名,多次将班上7名女学生叫到教室后排、休息的房间进行猥亵,至使孩子下体红肿糜烂流脓流血染性病。目前,瑞昌市公安局确认,涉事教师陶表功已被刑事拘留。教师猥亵女童的行为怎么定性?



猥亵罪的认定
猥亵罪和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和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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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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