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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杨统河律师为学校普法讲座
作者:杨统河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24日
 

    同学们好!

    很高兴有这么一个与大家交流的机会!   
    我是一名律师,但在当律师之前和当律师之后,我也曾当过十三年的老师,对教师、对同学、对教育岗位充满了浓厚的感情。所以,我非常感谢咱们司法和学校的领导,提供了一个与同学们再次交流的机会;也非常高兴能够为我镇的青少年教育和普法工作做出一点贡献!
     在正式交流之前,先给大家出一个思考题:说在一辆公共汽车上,挤满了乘客,在行驶的过程中还没有到站的时候,司机操作失误,将车门打开了,由于车上人很满,车门一开站在门口的小伙子就要被挤掉下车,掉下车又要出现危险,这时候小伙子出于本能,一把抓住了身旁一位姑娘的衣服,结果小伙子没有掉下去,但姑娘新买的衣服被撕破了。怎么办?谁来赔?是小伙子赔?还是司机赔?还是公交公司赔?还是姑娘认倒霉?

     这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好了这个问题,就可以化解矛盾;处理不好,就可能因这一件小事引发打架斗殴,引发刑事案件。

     这个问题接着演义:姑娘的新衣服被差点摔下车的小伙子撕破了,姑娘说:小伙子要赔!小伙子说:我凭什么赔,车没有停稳又不是我故意的!这时姑娘的不愿意了,姑娘的对象个子很高,乘公共汽车行车途中车身遥晃的机会,一抬胳膊,捣掉了小伙子一棵门牙,然后说声:对不起,我不是故意打掉你一棵门牙,我是不小心碰掉你一棵门牙。

     这又出来一个法律问题:怎么算是不小心碰掉的,怎么算是故意打掉的?不小心碰掉别人一棵牙怎么处理?故意打掉别人一棵牙怎么处理?打掉别人两棵牙怎么处理?打掉别人六棵以上的牙又怎么处理?

     上面一个故事,涉及三个法律部门。

     不小心撕坏了别人衣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打掉别人一棵门牙,属于社会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打掉别人六棵牙,问题就比较严重了,构成了重伤,应当依法判刑。

    这就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律师所要研究的问题。

     一提“律师”,同学们可能首先想到“打官司”。打官司,找律师;犯了罪,聘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咨询律师;领导下基层,带着律师……律师在法治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来越多的作用。但是,律师最早的起源,是作为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出现的。

     对于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的人,先由国家的公安局侦查,再由国家的检察院起诉,最后由国家的法院判决——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构成的恢恢法网,使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严惩!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国家公检法机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检法机关可以拘留你、通辑你、逮捕你、审问你、起诉你、审判你,而你没有权力用同样的手段对付他们。虽然你有自我辩解的权力,但以你个人的能力和知识,来对抗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公检法机关,显然也是不平等的。可是,犯了罪的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在政治文明强调保护人权的社会,对犯了罪的人也要当人来看待,对犯了罪的人要根据他罪行的轻重依法惩罚,不能轻也不能重,不能偷一根针就十年徒刑;犯了罪的人也需要有一个懂法的人来为他指点迷津,帮助他悬崖勒马从善如流,帮助他争取跳出犯罪的泥潭。那么,谁来在国家的公检法机关面前火中取栗,在法庭上面对人民检察院的强大攻势慷慨陈词,帮助被指控为罪犯的人说理,扶大夏之将倾,挽狂澜于即倒呢?——律师。所以律师最早是在刑事辩护中出现的。

     所以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是:犯罪都是有理由的。

     没有无原因的结果,犯罪也不例外。犯罪的原因从犯罪的人主观上分析,就是法律上说的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拿我们平时的话来讲,就是犯罪的理由。

     我接触过不少犯了罪的人,和他们有不少的交流,也查阅过不少有关青少年犯罪的资料,归纳一点:犯罪的时候都是有理由的!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犯罪往往就是因爱因恨因心理不平衡产生的结果,特别是我们青少年,风华正茂、意气风发,不甘服输、好胜心强,感情丰富、棱角分明,这是青少年的优点,是走向成功的动力,但引导不好也容易走向反面,容量走向极端——他欺负了我,他污辱了我,他侵犯了我,他戏弄了我,我就那么好欺负啊?我咽不下这口气!怎么办?一念之差,就可能作出激的行为,出现违法犯罪的问题。

     刚才举过的例子,公共汽车上打掉别人的门牙是有理由的,因为他撕破了我女朋友的新衣服;

     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的大学生马加爵杀死了他的四名同学,案件震惊全国,他杀人也是有理由的,并且这个理由非常简单:五个人一块打牌,他们四人人诬陷马加爵偷牌,诬陷马加爵偷牌,马加爵无处讲理去,所以气急杀了他们;

     福建一个中学生陈某某联合他的两个同学李某和黄某,杀死了他们的一个也姓陈的同学,杀人后还向被杀的同学的母亲打电话勒索钱财:说“你的儿子被绑架了,速拿十万块钱来,否则要你儿子的命。”这几个学生之间无仇无怨,但他们杀人也是有理由的,这个理由稍微复杂一点:被杀的同学和杀人的陈某某住邻居,两人的母亲因生活锁事积怨较深经常吵架,杀人者陈某某要为母亲出一口恶气,整好遇到经常与自己一起打电脑玩游戏的另外两个同学李某和黄某,三人便密某杀死这个住邻居的同学再向其母亲勒索钱财,这样就可以现实报复邻居和勒索钱财打电脑玩游戏的双重目的:

     北京一个叫小新的少年,为偷钱上网砍死了自己的奶奶。他当时迷上了网吧,没钱上网就在晚上到他爷爷家里去偷,结果吵醒了奶奶,为怕他奶奶发现,所以临时起意,用刀砍翻了他奶奶,但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钱,只在他奶奶身上翻出了两元钱。事后他爷爷说:他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那两元钱是他奶奶准备第二天为孙子买早点的钱。小新砍死了他奶奶也是有理由的:他说:“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 小新也是悔恨交加的,在拘留所里说起他奶奶就痛哭流涕。他说他现在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如果让他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他肯定选择奶奶。

     所以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是:犯罪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作为律师,总是要犯了罪的人说话,总要找各种理由,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但是,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律师可以帮你维护法律的公平,但律师无法补偿你的犯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律师无法免除犯罪给犯罪的人所带来的惩罚!

     第一、严厉的刑罚剥夺犯罪的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蹲监狱”,小时候我们老家的叫法叫“坐大院”,名词都用的很形象,不管是在牢房里长久地“蹲”着,还是日复一日的在一个封闭的大院里“坐”着,我想滋味都不会好受,都是人身自由的丧失。关于自由,匈牙利诗人斐多菲有一首著名的诗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当一个人失去自由没有自由的时候,才知道自由的可贵,才知道自由甚至比生命和爱情还要重要。

     第二、对亲人的打击将使犯罪的人的内心承受着长久的内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青少年的关爱。但是,不公开审理,你犯了罪、蹲了监狱,这些事实还是无法隐瞒的,父母和社会还是知道的。

     中国做父母的,不能说全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掌上明珠,但绝对没有一个不疼爱自己的孩子的,不是望子成龙,至少也是希望孩子成为一个诚实善良的、积极向上的、能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有一句话叫“可怜天下父母心”。当自己的孩子蹲了监狱坐了大院,成了人们为之侧目的犯罪分子,他的父母是什么样的心情呢?蹲在监狱里的青少年当反思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使父母心急如焚的时候,这个青少年不感到对父母内疚吗?这种内疚对自己的折磨,恐怕要高于丧失自由对人的打击。

     第三、犯罪对社会他人造成的危害将使犯罪的人的良知承受着永远的折磨。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法律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体现了社会对年轻生命的珍惜,是给少年犯罪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青少年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无可挽回的危害,将长久的折磨着犯罪的青少年的良知,使犯罪的心灵不得安宁!

     那么怎么才能即不付出惨重的代价,又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呢?

     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第三个问题:依法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就象打牌必须遵守打牌的规矩,下棋必须遵守有下棋的规矩,在工厂里必须遵守工厂的规章,在学校里必须遵守学校的纪律一样,全社会的人,在这个社会上生活,也都必须遵守一个共同的规则——这就是法律!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平民百姓,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的各种情感各种想法就如洪水,人人都有情感人人都有想法,处理不好就如洪水泛滥。而法律就如承载洪水的河道,让感情的洪水沿着法律的河道流淌!——就叫依法办事。

     但是,国家这么大,法律这么多,到书店里一看,法律书籍一书架一书架的摆着,我怎么知道怎么样做才是守法怎么样做又是违法呢?

     我教大家几点简单的识别办法:

     一、怎么判断一个公民、一个人是否可能违法?作为公民个人,不违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德的,一般就不违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的,是一个国家掌权的人制订的。中国制订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而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所以理论上说,全国人民怎么想,国家法律就怎么订。全社会都认为是对的,法律就规定是对的。所以你只要按照正常人思维去做,一般就不违法。

     二、怎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只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都知道当官掌权好办事,但是当官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老百姓做事是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政府机关是只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我们说,国家公务员应当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选拨上来的,但我们也不否认,个别执法人员也存在水平素质不高,侵犯百姓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怎么样识别政府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权力还是违法行使权力?问两句话:

     第一句:我违反了那条法律?我没有违法,凭什么要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句:你处罚我的依据是什么?我即使违了法,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但处罚也是有标准的,不能你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比如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违章《交通安全法》规定最高罚款5元到50元,你交通警察说罚款200元——哪条法律给你的权利? 

     三、怎么判断罪与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有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构成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第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呢?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二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四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五是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表现只有达到规定的程度,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比如我们开始举过的例子,真正是不小心碰掉别人一棵牙,比如打半球时不小心用力过猛,跳起来投蓝时碰掉了别人的牙,这不构成犯罪,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如果你故意打到了别人一棵牙,这个虽然情节重了些,但后果还不是太严重,只是轻微伤,仍然不构成犯罪,但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罚款200元,并处15天以下行政拘留;如果你打掉了别人的两棵牙,这个后果就严重了些,已经构成轻伤;如果你打掉了别人的六棵以上的牙,后果就更严重了,已经构成了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同样是打掉别人的牙齿,情节不同、轻重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所受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公民是不具备专门知识的。比如刚才讲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后有一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哪些规定呢,另外的规定很多,对青少年犯罪就另有规定不适用死刑等,还有一些涉及其他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一般公民难以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这就需要聘请律师,咨询律师,寻求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来帮助你——律师就是帮助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律师就是帮助你讲出法律上的道理的人。有的时候,本来是白的东西,大家都认为是黑的,但是律师坚持说是白的,并且通过大量的证据和合理的逻辑证明是白的,最后律师使大家看清了事情的真实面目,承认确实是白的——这叫还事物本来面目。当然,也有的时候,本来是黑的东西,大家也都认为是黑的,但律师却把他说成是白的,并且让法官相信了是白的——这叫颠倒黑白。

     在美国,有一个著名的辛普森案件,把律师制度发挥的淋漓尽致。辛普森是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他涉嫌杀害他前妻一案,在中国可以说铁证如山,他的前妻被人杀死在公寓中,他拿有他前妻房间的钥匙,他的衣服上沾有的血迹经DNA技术鉴定与他前妻的血是一样的,案发后他在前面跑,警车在后面追,美国比较发达,直升飞机载着新闻记者在空中摄像对全国直播抓捕记实,还有一个证人证明亲眼看到了辛普森的作案过程。但是,辛普森有钱,辛普森高薪聘请的律师采取了法律所允许的一系列的手段,先是申请已经对这个案子形成印象的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即审这个案子的法官)回避,又请了一个获诺贝尔奖金的科学家出具了一份证明,说DNA技术鉴定一样的血迹,只能证明99.99%是同一个人的,还有0.01%的可能不是同一个人的,据此不能确定辛普森身上沾的血就是他前妻的血;至于那个证人的证言,这些律师又找出这位证人早年是一名妓女的证据,说妓女连自己说的“我爱你”之类的感情都不可信,她所作的证言怎么能可信呢?最后法院竟判认定辛普森有罪证据不足,宣判对辛普森无罪释放。——所以辛普森案不是法律的胜利,是金钱的胜利。律师帮助了这一方维护了合法权益,必然就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所以,律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江平教授曾讲述过一个在美国流传的笑话:说一个律师、一个医生、一个老师,三个人同时死了,一块到了天堂,去见了上帝——西方人信上帝——上帝对这三个人的生活分别进行了安排:给了教师一间充满阳光的房间,给了医生一座小别墅,而给了这位律师一座金碧辉煌的大厦,里面轻歌漫舞美酒佳肴。教师和医生不愿意了,一块去找上帝反映意见:说我们两个和这个律师是一块进入天堂的,虽然对我们两个安排的也算不错,但是凭什么对律师这么好的待遇?上帝对他们这样进行了解释,使他们两个心服口服。上帝说:中国有一句古话,叫“物以稀为贵。”我之所以给这个律师这么好的待遇,是因为这个律师,是死了以后进入天堂的第一个律师——什么意思呢?一般的律师死了是要下地狱的。

     但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的执行有全国人民的监督,出现严重违法犯罪的情况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律师可以帮你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在法律有可能冤枉你的时候,为你辩护为你伸张正义,但不可能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使应当受到法律严惩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

     在中国也有一个类似辛普森的案件,就是沈阳市黑社会头目刘涌案。刘涌是沈阳市黑社会头目,曾把沈阳市市长慕馁新、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拉下水,使慕馁新病死在监狱里,马向东被判了死刑。刘涌黑社会案案发后,他手下的小头目判了死刑,刘涌一审也被判了死刑,但在辽宁省高院二审时,他的律师请了几个法学专家作了一个论证,说不能排除公安警察对刘涌进行了刑讯逼供,结果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全国舆论大哗——一时间,中国也出了个辛普森案,律师创造了奇迹。但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提审,撤销了辽宁省高院的判决,恢复对刘涌死刑的判决,并决定立即执行。

     为什么在美国行得通的在中国行不通,就是因为美国是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分开,谁也管不到谁,而中国的法律是人民制订的,并由人民监督执行。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违法犯罪,只要逃脱不了人民的监督,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所以,中国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中国的法律体现的是真正的公正!中国的律师也只能维护公平和正义,在公检法机关执行法律出现可能的错误时,力争挽狂澜于即倒扶大厦之将倾,帮助犯罪分子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但不能颠倒黑白。

     所以我要讲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法律是把双刃剑

     法律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和制裁犯罪的有利武器。法律也是把双刃剑,如果我们触犯了法律,也同样要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怎样才能让法律这把剑只保护自己而不伤害自己呢?——改编一下《国际歌》中的一段歌词:世界上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律师和法官,要想不被法律所伤害,全靠我们自己!

     《周易》中有一句话: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上天(也就是现在说的宇宙)这么刚健,这么有力量,昼夜运行,没有停止,人们应当以天为榜样,努力进取,自强不息;大地的形势平铺舒展,承载着世界上的万千事物,人们也应当以大地为榜样,以深厚的道德行为来承担起重大的责任。我想,咱们同学们,只要树立起远大的理想,陶冶高尚的情操,培养博大的胸怀,远离灯红酒绿形形色色的诱惑,不为一点小事与同学斤斤计较,不要为一点小事而一失足成为千古恨,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中,——我们说数理化等自然科学奥妙无穷,文史哲等社会科学也同样博大精深——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只要没做亏心事,警察敲门咱也不心惊!

     最后,为大家解答讲课开始时提出的思考题:小伙子在公共汽车上撕裂了姑娘的衣服,不是小伙子的错,也不是姑娘的错,而是司机在车没停止的时候操作错误打开车门造成的,而司机又是代理公交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应当由公交公司对姑娘进行赔偿——这是一个民法问题,以后假如有机会和大家交流民法时,再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