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杨统河律师在润华集团讲课内容
作者:杨统河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16日

司机涉法问题讲座
大家好!
很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与大家交流!
我是一名律师,也曾是一名司机苗子,1985年,我所在部队曾专门安排我在汽车司机培训队学习了半年汽车驾驶和维修,差一点当了专职司机。所以,对司机这个行业,有着特殊的感情。今天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交流,我感到非常高兴,也感到非常亲切。
我们司机处理最多的法律问题是交通事在驾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并不是交通安全法所能涵盖的。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
说一辆公共汽车在马路上行驶,这时车的前方一个醉汉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突然摔倒,司机发现情况猛踩刹车,醉汉没撞着,但车上一位小伙子没站稳,由于惯性作用,一下撞在了身边的一位姑娘身上,姑娘站不稳,门牙磕在坐椅上,被磕掉一棵门牙!怎么办?谁来赔?是小伙子赔?还是司机赔?还是公交公司赔?还是醉汉赔?还是被撞的姑娘自认倒霉?——这不是只靠交通安全法能够解决的。
再比如我在济空航修厂讲课时遇到这么一个问题:说航修厂一个司机开车在拖机道上行驶,这时一条狗,一条名狗横穿马路,被扎死了。怎么赔?这恐怕也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车辆怎么通行,规定行人怎么通行,包括儿童、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通行都有规定,但没规定狗怎么通行。我们总不能把狗归结为无民事行为狗?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提并论?这是对人的不尊重啊。但这个狗毕竟死了,对狗主人也是个损失,怎么赔偿,也需要讨论。
  所以,我们今天的交流,先从法律的一般常识开始,以交通安全法为重点,争取给大家在工作生活中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一点帮助。
 
一、什么是法律?
教科书的解释是: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我的理解,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就如我们打牌有打牌的规则,下棋有下棋的规则,人在社会中生活,要维护社会的秩序,也应当有个规则,对于全社会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就是法律。比如在马路上,车马行人靠右行,这就是交通规则,这也是法律,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但是,法律这个游戏规则,和一般的规则又有所不同:
第一,他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即他反映的是掌握政权的人的意志。
第二,他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象打牌够级大纲,六个打牌的人就可以定。
第三,他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谁不遵守法律规定就要受到国家的强制制裁。
第四,他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他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条红线,人们的行为不能跨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越雷池半步。
在我们国家,法律已经或者正在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结合我们实际,主要谈谈处理民事关系的一般原则、侵权责任问题和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的相关规定。

法律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
从大的方面讲法律可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各种具体事项的普通法;
普通法又可以分为规范官司应当怎么打的程序法和规范平时人们应当怎么做的实体法;
实体法又分可分为规定老百姓之间关系的民法、政府官员怎么行使权利的行政法,犯罪应当受到什么惩罚的刑法。
交通事故主要是处理老百姓之间关系的,属于民法,我们就简单讲讲民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比如刚才我讲的,因一个醉汉横穿马路突然摔倒,公共汽车急刹车,车上小伙子撞坏了姑娘的门牙,怎么赔偿就用民法来规范。
用民法怎么规范,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地位完全一样,你可以告我,我也可以告你,谁主张谁举证,最后说不定谁赢呢!
这和刑法、行政法这些公法不同,刑法、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公民或者法人,地位是不平等的。
如刑事诉讼,检察院可以逮捕你、审问你,把你折腾完了,再以国家的名义,到国家的法院去起诉你,你不能反诉,你不能说公安人员也有犯罪行为我们抵消吧,不能。你只能想法证明自己罪轻或者无罪。而以你个人的能力和知识,对于强大的公检法机关来讲,显然是不平等的,所以只有聘请律师辩护,律师在西方国家,最早就是充当刑事犯罪的辩护人,聘请律师实际上是对双主不平等地位的一种补救措施。
行政法也是不平等的,“违犯交通规则,罚款200元。”你无权返过来罚执法人员200元。当然作为违法行政的补救措施,有行政诉讼法可以民告官,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地位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如行政方不能主动起诉等。这里不细讲了。
所以“平等”是民法的一个原则,也是一个特点。
二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什么是自愿?比如你有一台电脑,我想买你的,三千元成交,结果我没带钱,你说没关系,打个欠条,把电脑拿走吧,这就叫自愿。
那么,有不自愿打欠条的吗?
有!
前几年,湖南有一对老夫妻的女儿,和一个无赖谈对象,最后不谈了,无赖说不谈不行,不谈要给我打一万块钱的欠条,否则不让你们素静!
老夫妻本来不欠他钱,但怕他闹事,结果无奈打了一万的欠条。
无赖拿着欠条就到法院起诉了,开庭,老夫妻说我们不欠他钱,欠条是被逼着打的——有证据吗?没有;报案了吗?没有。那好,你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官判决老夫妻给无赖一万元。
判决出来,老夫妻想不开,跑到法院门口,喝药自杀了!
死了人,各方都重视了,公检法都介入,查明事实真象,无赖以敲诈勒索罪关进了监狱,法官也以渎职罪弄了个缓刑。
——这个欠条就是违反自愿原则的,违反自愿原则被胁迫写的欠条有也无效,法院不应当支持,所以法院也判了刑。当然这个案子也难为了法官,你不自愿你拿不出不自愿的证据啊,你当时报了案,公安局立案侦查了,我法官自然也就有证据支持你了——所以这个悲剧的产生,也是普法宣传不到位,老百姓不懂怎么样保护自己的结果。
为了体现公平,法律还规定了两种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显失公平和有重大误解。
比如有一头病牛,快病死了,卖给了屠宰场,1000元。宰了以后发现牛肚子里有一块牛黄,值上万元,算谁的?算屠宰场的——卖牛的要后悔半辈子;算卖牛的——屠宰场不干,牛已经卖给我了。
象这样的,就属于有重大误解,买卖双方都不知道牛身上还有一块牛黄。这样的合同就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判决撤销,时效为一年,牛死了不能复活,但牛黄要拿回来。
另外“公平”还包含:当合同条款有两种解释时,应当做有利于弱者的解释。这点在《保险法》有明文规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在《合同法》中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    房主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一年交一次,那么是年初交还是年底交?没有明确约定,既然是房主提供的格式合同,就按照不利于房主的解释,每年年底交租赁费。
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就是对非法权益不予保护。
如有人赌博,欠赌债两万元,告到法院,法院不予保护。所以赌债没有欠的,赌场无父子,就是这个道理。
四是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五是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实际上,社会公德和法律并不矛盾,因为道德和法律,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基础,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的,是一个国家掌权的人制订的。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中国制订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而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所以理论上说,全国人民怎么想,国家法律就怎么订。人大代表按照自己或者更广泛点是按照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来制订法律,全社会都认为是对的,法律就规定是对的。所以法律基本上是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要求。
比如我们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停车处理,这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是,有人他就开车逃逸了。交通安全法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就做了惩罚性规定:因逃逸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推定你承担全部责任,是事实吗?不知道!这个推定实际就是反映了道德的要求!
当然,法律和道德有交叉之处,也并不完全重合。法律和道德也是有区别的,
按照哲学语言:道德是量变,法律是质变;道德标准的变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法律规定的变化是一个突变的过程;道德是相对模糊的,每个人有每个人不同的道德准则,城市和乡村也有不同的道德差异,这个村和那个村也有不同的乡规民俗。法律是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是按照法律准则处理问题的准绳,象建筑工人用来施工的垂线一样直,是规矩,是衡量是非的圆规、尺子!另外,法律相对道德变化、相对对社会经济发展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很多情况是问题出现了,大家都重视了,并且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了,才制订相应的法律。
所以,有些不符合一般道德标准的情况,也不一定违法,比如非法同居,只要双方都没有结婚,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我这样讲绝不是提倡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幸福是没有保障的,特别是女孩子,一定要注意!
三、《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为
1、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双方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合同,结果你又把车卖给了别人,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你刮了我的车,打了我的人,踩了我的庄稼,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有些问题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你要承担责任,也要承担责任,比如机动车撞了行人,要承担10%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从大处讲,就是一种侵权责任。由于你驾驶不当,车辆安全隐患,导致行人被撞、车辆被损、财产受到破坏,这就侵犯了人家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故,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责任也有相关的规定。这里,我对侵权责任法中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条款,不多,简单做一点介绍。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该条第一款,改变了我们很多人长久以来的一个漠糊认识,就是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了行政或者刑事处罚,不影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判了刑,该赔偿的还是一点不少的要判决赔偿。
第二款意思是,如果因为交通违章撞了人,交警部门要罚款,被撞的人又要赔偿,你口袋里的钱只能满足一样,怎么办?法律规定:先赔被侵权人,后交罚款。
因为罚款是公权力,赔偿是私权力,如果不规定优先民事赔偿,则可能造成“绝对的平等即是不平等”的状况,因为国家的权利太强大,使得私权利难以得到实现。因此此处规定的“先民后刑(行)”的原则,更为体现了私权、公权平等保护的立法原则。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读:此条便是媒体炒作、坊间传闻的“同命同价”。一个农民和一个城市人被同一辆车撞死了,农民按农村标准赔十几万,城市人按城市标准赔几十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喊了几十年了,城乡生活有差别就有差别吧,各过各的日子也没什么比较,但在同一个事故中一块死了,赔偿差别那么大,让人感情难以接受,感受不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怎么办?这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一个农民和一个城市人被同一辆车撞死了,死亡赔偿金一样多!
这又出了一个问题,这个一样多,是按城市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有个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两个标准交叉时,要照顾受害人,就高不就低!也就是统一按城市人口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第一款很明白,单位司机给单位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赔偿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款大家也应当知道一点,现在有很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如我们知道的和咱们司机有关的,兔兔快运公司、及有些大型运输公司,司机都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兔兔快运)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如派遣的司机驾驶证未年检等),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有的车主雇司机开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由车主承担责任。如果司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则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这一条,和34、35条一样,是司机和车主不一致时的赔偿责任。但这是说的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车主对侵权行为并无过错时,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是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呢?
如故意隐瞒机动车存在事故隐患等过错时,如刹车不好,如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借给醉酒的人等,这种情况对侵权结果的产生,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实际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此条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应以交付为标志,其办理转移登记仅是对所有权转移的确认。因此,此时机动车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受让人,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有受让人承担。当然如实际使用者并非受让人的,则应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根据《道交法》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拼装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均属违法行为。买卖上述车辆更为法律所禁止。所以由此类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侵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属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这一条说明三点: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
2、交强险要承担责任。
3、交强险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里重点说明一下,怎么证明别人驾驶你的车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报案。这里讲个案例:
前年我有个战友的战友的孩子,打着战友的名义来找我,说一个交通事故案子,一审输了,找我上诉,中午还要请我吃饭。我看了一下材料,怎么会事呢?他的车刹车不灵,有个朋友找他要车钥匙,说要开开玩玩,他不给,两个人在床上闹了一阵,他的朋友把钥匙抢走了,结果车没开出门,撞人了,判决他赔。他不服,说我没让他开啊,是他抢去的钥匙啊,找我上诉。
我说这个案子赢不了。为什么?你朋友抢你钥匙,这个抢,不是真正的抢夺;你在主观上也没有真正地阻止对方开车,而是放任你的朋友去开,所谓的抢钥匙只是你们双方闹着玩,因为你真的阻止他开车,完全可以追出去阻止他开。结果出事了你又找这理由,不成立。结果小伙子听我这么一讲,走了,也不请我吃饭了。——也对啊,人家来认他爹的战友为了你给人家打赢官司,你自己都说打不赢人家还请你干什么?结果后来他又找了个说能帮他打赢的律师,再后来又找了我在中院当法官的一个战友。后来我战友告诉我:老杨啊,他早听你的,不花这个冤枉钱了!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其实所指的是两种情况。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确认肇事车辆,但无法核实或找到肇事人,且该车辆投了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确认肇事车辆或者该车辆未投交强险时,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应费用,而后由救助基金向肇事人进行追偿。

我就讲到这里,等于为后面肖律师讲交通安全法打扫庭院,做做外围工作。
另外,借这个机会,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律所。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由我牵头成立的,属咱们槐荫司法局管理。目前我们十几个人,下个月将迁往经七纬十二和谐广场我们自己的写字间,在和谐广场经七纬十二这个角上北边的公寓,商场上面第一层靠经七纬十二路口的这两间是我们的办公室。我们律所不大,人不多。但我们应当说是精英会萃。成立不到一年,已经在我们所考出了两名法官,还有一位兼职律师年底其学校作为访问学者公派出国,另外还有一名实习律师今年考取了山大的博士,与咱们西客站建设指挥部、济空航修厂、山东省江苏商会及多家有限责任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借用《陋室铭》编两句就是:
所不在大,有人则灵;
人不在多,精英聚成;
择址槐荫,贡献精诚;
牵手润华,相携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