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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请县长作证人
作者:杨统河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04日
杨统河律师随笔:我请县长作证人
 
两年前,家乡一国有企业与另一企业合同纠纷官司打输了,请我当代理律师上诉。厂长介绍情况说原厂长被对方收买,故意做了对已方不利的证言,是导致官司败诉的关键。接受委托后,我通过认真查阅一审的案卷材料,发现一审庭审记录中,该证人在对事实陈述后,为了证明自己陈述的可信性,还说了一句:“当时县经委王主任和XXX县长也在场。”
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信息!找到该证人陈述的一起在场的另两个证人,该证人的描述是否真实也就清楚了!
这份合同已经签订了十多年,历经人事变迁,但我们还是在本县城一个居民楼里找到了已经退休的“王主任”,了解了有关情况,他也同意为我们作证。
而另一个证人,已于多年前调离本县,现任另一个的县长。能否请县长当证人?
尽管但法律规定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法并没有规定不作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在中国现实政治环境下,有多少县长成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接到法院传票都不到庭,何况要其当证人!
但律师的职责就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斗争,既然法律没有排除县长作证的义务,律师又有什么理由不找县长取证呢?
于是,给县长办公室打电话联系——县长不在。能否告诉我县长手机号——不可能,但有什么事情我们可以向县长转告。
不能难为工作人员了,发个律师函传真件,说明律师的意思。
两天,没有答复——不论是县长工作繁忙还没有见到律师函,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我都没有时间再等了,闯吧。
考虑到进县政府的门,经传达通报县长也许拒绝见律师;考虑到县长公务繁忙上班后可能很快离开办公室。我带一助理,专门起一大早,驱车二百里,上班点开挂省城牌号的轿车——好让传达误认为是省城的领导——直接驶入县政府大院,找到县长办公室——还好,办公室的同志很客气,知道前两天发律师函的事,马上与县长联系,县长回答:一会到办公室。
见到县长,一切都很顺利,县长接受了我们的调查,认真回忆了十年前的事情,并在我们的调查笔录上签了字。这时,我又适时的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县长苦笑一下:我让县政府办公室出个证明,说明我确实难以出庭,许可我提交书面证言吧。
我理解县长,我也不忍县长为这一个不大的案子耽误一县之长的一天工作。能为我出具书面证言,已经是一个很理想的成果了。
调查终结,县长说:律师的工作也不容易啊,并关切地询问我们如何回去等等。至今想起,仍能感受到县长当时的情真意切。
景文新县长签字确认的律师调查笔录和宁津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景文新同志因工作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明,已保存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中民四终字第41号案卷中。也许,若干年后,整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史,这将是县长为普通民事案子作证的有代表性的重要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