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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济南杨统河律师谈律师普法讲座的艺术
作者:杨统河 律师  时间:2008年07月19日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律师从诉讼业务到非诉业务,从法庭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舞台越来越广阔,而掌握并灵活运用法庭辩论、集会演讲和主持法律知识讲座的艺术,则是律师业务开拓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功之一。本文就律师进行普法讲座的艺术,介绍了作者自己的经验和认识,希望能对律师全方位的发展提供一点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普法讲座 案例运用 口语表达 无声语言 进行普法讲座,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一次成功的普法讲座,对于扩大律师影响,提高律师自信心,加强律师与社会各阶层沟通,以及律师业务的拓展,都具有非常良好的影响。笔者作为曾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执业律师,总结教学和执业两方面的实践,谈一谈律师进行普法讲座的相关艺术。 一、案例运用 1、运用案例是律师进行普法讲座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普法讲座与法学教学不同,法学教学的对象是基础知识基本相同的学生,法学教学的目的是使受众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而普法讲座的对象法学知识参差不齐,普法讲座一般来说更侧重于启发受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依靠法律的意识。律师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其亲自处理过的大量案例,使律师更了解普法讲座受众所经常遇到的法律困惑,更贴近于普法讲座受众的生活,在普法讲座中更容易实现与受众的沟通,具备一般法学理论工作者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律师在普法讲座中如对案例巧妙运用,特别是贴近受众生活的案例,信手拈来,可激发受众兴趣,引发受众共鸣,使讲座搞得生动形象,气氛活跃,深入浅入,给受众留下深刻印象和良久的回味。 2、运用案例的操作步骤 运用案例讲解法律知识,在操作时一般有两套步骤可供选择。 第一套分四个步骤:第一步陈述案情,第二步提出问题,第三步结合案例及问题讲解,第四步得出结论。一般来说,按照这一顺序容易调动受众的听课兴趣。因为受众对枯燥或抽象的理论问题往往不感兴趣或者受以接受,但对与该问题有关的生动形象的案例却兴趣浓厚,把陈述案情作为第一步,能使受众集中精力,接着提出要讲解的理论问题和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就激发了受众的求知欲,于是顺利进入第三步、第四步,达到使受众了解甚至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目的。 第二套也分四个步骤:第一步是先讲理论,第二步陈述案情,第三步运用前述理论分析案例,第四步得出结论。 根据笔者经验,以上两套步骤在普法讲座中穿插运用,即:案例——理论——案例,更能收到很不错的效果。 3、运用案例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不能忽视理论的贯穿。案例是“点”,法理是“线”,律师运用案例进行普法讲座的过程,形象地说,就是用法理的线,将案例的珍珠串起来,巧妙地实现首尾呼应,制作一个完美的项链的过程。但如果在普法讲座中一味地迎合受众的兴趣只讲案例,或者机械地将案例和理论割裂开来,则受众感受到的,是一地杂乱无章的珠子,或者是杂乱无章的珠子旁再堆上一团线团,体验不到任何美感,不能对讲座要表达的主题融会贯通,这样的讲座必然是失败的。 第二、不能单纯地运用案例。在运用案例解释某一内容时,可同时采用其它方法,如启发、讨论的方法等。例如在陈述案情之后,启发受众提出问题,或者引导受众用讲过的理论解释本案等,这样,更容易活跃现场气氛,加深受众对讲座内容的印象。 第三、不能教条地运用案例。普法讲座中运用案例虽然是一种较好的讲授方法,但方法最终还是为目的服务的。根据讲座内容和受众对象不同,应当灵活地选择运用和探索正确的方法,以有利于讲座目的的实现,收到好的效果。 二、口语表达 1、律师普法讲座中口语表达与法庭辩论和陈述具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普法讲座对象单一,目的明确。律师在普法讲座中不是象在法庭上那样扮演辩士的身份,而是扮演受众法律启蒙者的导师的身份,尽管受众的成分、程度及层次皆不相同,但目的是明确的,就是接受律师所要讲授的知识,这样就为律师提供了充分施展口语表达才能的舞台,也为通过品语表达调动受众的思维积极性准备了充分的条件。 第二、普法讲座中口语表达与法庭上宣读书面代理词不同。书面代理词在形成的时候,可以经过反复推敲和修改,成文以后就长期存在,使用时,可以重复阅读,反复研究和思考,宣读完毕存卷入档。而普法讲座中口语表达则完全不同,一般受众不记笔记,律师只能靠现场口语表达实现自己的影响。而据有关研究,一般人听连续语流,精确地留在记忆里的时间大约只有七、八秒钟,十秒钟后,记忆应付模糊不清,残缺不全。为了适应这些特点,提高口语表达效果,需要律师积极展开思维,话说出前,斟酌词句,说话时采用恰当的语气和合理的重复,提高受众的兴趣,调动受众的思维,以增加语言的暂留时间,加强忘记。 第三、在普法讲座口语表达过程中,信息反馈起着重要作用。在讲座过程中,情绪的互相感染是显而易见的,律师的情绪会直接影响受众的情绪,而受众的情绪和现场气氛,对律师的口语表达又有重要的反作用,特别是对于经验不足的律师影响更为明显。具有丰富讲课经验的律师,善于用自己的饱满热情去感染受众,并能从受众的表情、提问及言谈中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口语表达,以求取得更好的效果。特别是在现场环境出现意外变故时,能通过口语表达的特有魅力,及时妥善地处理。 2、口语表达的基本要求 第一、内容丰富,语言精练。普法讲座要有丰富的内容,才有“话”可说,也能吸引受众。要使讲座内容丰富,律师必须在确定讲座主题之后,根据对象、环境对素材进行提练、充分和加工,才能满足口语表达的要求。应当做到言之有物,语言精炼。所谓语言精炼,应当做到结论性语言科学明了,解释性语言抓住关键,论证性语言环环紧扣,叙述性语言通俗连贯。总之要做到无废语,少重复,中心明确,言语之间相互关联。 第二、形象生动,庄重典雅。形象生动是指讲座的口语表达应当具体形象,活泼风趣。一次成功的普法讲座,讲座律师总有化静为动,化远为近、化虚为实的办法,并运用具体的有直观效果的语言,恰当地借助受众的直接经验绘形绘色,以唤起受众的想象和联想,达到语音尽而意无穷的境界。这就要求教员关于巧用词汇,善于采用新鲜活泼的谚语、格言、比喻和事例。 但是普法讲座的口语表达必须是文明的语言,净化的语言,体现高尚情操和智慧的语言,而且必须措词得体、“谈风“正派,不能猎奇,也不能掺杂假、大空的套话,更不能掺杂粗、野、脏等不登大雅之堂的话。 第三、抑扬顿挫,感情真挚。口语表达与文字表达的重要差别之一是具有语调和声调等感情色彩。同样的话,语调和声调不同,所表达意思通常是不一样的。在讲座中,律师面对的是富有感情、思想活跃的受众,律师感情真挚和充满自信的语言信息,对于受众的接受转化无疑会起到强化作用。律师的感情真挚,来源于律师对事业的献身精神和对受众及所授内容的满腔热忱。这样才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全神贯注于讲授的内容。辞恳意切,兴致勃勃,神采飞扬——这种状态本身就会产生一种感染力和吸引力。它会使受众感觉到:律师对所讲的内容是那么了解,那么珍重,那么有兴趣,从而引发受众认真听讲的强烈欲望。 第四、适应环境,掌握主动。讲课时,律师要时刻把握环境的特点,注意应变,教律师始终处于主动地位。首先要注意对象,听讲座的对象不同,口语表达的用词、语气及事例都应有所不同,以便满足对象的不同水平和要求,律师还要注意现场环境和受众情绪的变化,及时地调整自己的口语表达,巧妙而恰当地通过言语引导受众集中精力听讲。 三、无声语言 1、无声语言的作用 这里所说的无声语言,是指律师在普法讲座中表达愿望、交流情感、阐述观点时所呈现的动作,包括律师的表情、姿势和形体动作等。只有使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配合默契,才能使讲座收到理想效果。因为讲座内容不仅是使受众通过听觉接受,而且也是使受众通过视觉来受到感染的。律师和受众在讲座过程中有感情的交流,有思想的沟通。律师的表情和姿势,是随着讲座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无声语言和有声语言的默契配合,可使有声语言所表达的内容形象化,凝聚受众的注意力,也使受众脑海中的知识得以强化,从而提高讲座效果。 无声语言不仅可以伴随有声语言传递信息,而且,还可以单独表达有声语言所难以表达的更丰富、更复杂、更微妙的情感。律师发之于内心的饱满的情感,是完全可以通过“形于外”的无声语言表现出来的。这个可见的视觉形象,出现在受众面前时,就能引起受众心理的共鸣,从而达到了情感的交流。 2、对无声语言的要求 无声语言要服从内容的需要。无声语言和有声语言密切配合,并为表达的讲座内容服务。好的表情、姿势、形体动作与讲座内容扣得紧,就能使受众加深对讲座内容的理解,提高讲座效果。 无声语言应是内心情感的自然流露。表情和姿势在人讲话过程中会自然流露出来。每个人平时说话都有自己的习惯,表情姿势和变化也是因人而异,在自己原有习惯的基础上加工提炼,就会使人感到亲切自然。 吃透内容,熟悉受众,这是运用好无声语言的前提。情况熟悉才有真情实感,无声语言的运用才会真实自然,才能产生较大的感染力。如果没有真情实感,而是做作地运用无声语言,受众产生共鸣,反而会感到别扭,甚至会产生反感。 无声语言还要符合美的原则。律师进行普法讲座要尽可能给受众以美的享受。表情和姿势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决不能喧宾夺主。设计过多的动作,使受众眼花缭乱,反而破坏了讲座效果。表情和姿势要在均衡中求美感,动作幅度应大小合适,美观大方。 3、无声语言的艺术 (1)眼睛。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普法讲座,可以恰当而巧妙地运用自己的眼睛,表达出丰富而多变的思想情感,以影响和感染受众,提高讲座效果。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以一目可以尽传神。眼睛可以表达思想情感,甚至可以表达用语言难以表达的极其微妙的思想情感。律师在讲坛上授课时,眼睛把他的思想情感、心理变化等展现给受众。而受众总是通过讲座律师变化的眼神,窥见其丰富的情感,展开联想,受到启迪。那么,授课律师应怎样巧妙地运用好自己的眼睛呢? 第一、眼睛应当注视到所有的受众。这不仅使每个受众都感到“正在给他授课”而引起注意,而且也可观察到受众的心理变化。如果律师不看受众,仰望天棚,或府视地板,或恍惚而顾左右,就会使受众在心理上感到和授课律师间有一个间距,既谈不上情感的交流,更谈不上律师的正确导向。当然,也不能一动不动地直视受众,这样会使受众不自然,也不能眼珠乱转,这样会显得不稳重大方。 第二、眼神应亲切、自然、得体、活泼。律师应当使自己的眼神与讲授的内容、情感的变化相一致,让受众从这丰富多彩的眼神变化中,受到启迪,了解知识。眼神还要和有声语言、手势等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2、手势。手势具有形象、鲜明、醒目、动作大的特点。所以在讲授时,如配上恰当得体的手势,就可以使有声语言更生动、活泼而自然,增强语言的声色和感染力。一双手能 第一、适合。一是讲话的内容要与手势所表示的意义适合。二是手势的多少要适合。手势过多会分散受众的注意力,手势过少会失掉讲课的感染力。 第二、简练。每做一个手势,都力求简单、精练、清楚、明了。要做到干净利索,优美诱人。不可琐碎,不可拖泥带水。 第三、自然。手势贵在自然。自然才会准确地表情达意,才会给人以美感。律师的手势要做得舒展、大方、并富有变化,从而增强手势的自然美。 第四、协调。律师的手势总是和声音、表情、姿态等密切配合的,这就出现一个协调问题,协调的动作才会美,比如手势的起落应该和话音的出没同步,才能收到最佳效果。 3、面部表情。面部表情是反映内心情感的镜子。它能把各种复杂变化的内心世界,最敏捷、最充分地反映出来。一个人的面部表情对于他人的心理影响是很大的,如果授课律师鲜明准确地把内心情感体现到脸上,加上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的密切配合,应付极大地感染受众,收到满意的授课效果。 为使面部表情更好地表达内心情感,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鲜明感。脸上所表达的情感,不仅要准确,而且要鲜明,每一点微小的变化都能让受众觉察到。一定要克服那种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表情。 第二、要有真实感。让受众从你的面部表情看到你的内心,领会到你的用意。律师授课时的面部表情应当使受众感到既严肃又亲切,在一般叙述时,表情应和悦;启发思考时,表情要严肃;留下悬念时,表情要有神秘感。律师要善于根据讲座的目的和内容,自然地改变自己的神态。 第三、要有艺术感。既要区别于生活中的面部表情,又要区别于舞台艺术中的“脸谱化”。只拘泥于单纯的生活化,就不太感人;只追求纯艺术化,就要过大的夸张,失掉严肃性。所以要掌握表情的分寸。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律师从诉讼业务到非诉业务,从法庭上的辩士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单纯的法律人到政治法律人,律师的舞台将越来越广阔,律师要在这广阔的舞台上潇洒自如的充分展示自已,就必须综合发展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而掌握并灵活运用法庭辩论、集会演讲和主持法律知识讲座的艺术,则是律师业务开拓自身发展的基本功之一。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律师从诉讼业务到非诉业务,从法庭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舞台越来越广阔,而掌握并灵活运用法庭辩论、集会演讲和主持法律知识讲座的艺术,则是律师业务开拓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功之一。本文就律师进行普法讲座的艺术,介绍了作者自己的经验和认识,希望能对律师全方位的发展提供一点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普法讲座 案例运用 口语表达 无声语言 进行普法讲座,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一次成功的普法讲座,对于扩大律师影响,提高律师自信心,加强律师与社会各阶层沟通,以及律师业务的拓展,都具有非常良好的影响。笔者作为曾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执业律师,总结教学和执业两方面的实践,谈一谈律师进行普法讲座的相关艺术。 一、案例运用 1、运用案例是律师进行普法讲座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普法讲座与法学教学不同,法学教学的对象是基础知识基本相同的学生,法学教学的目的是使受众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而普法讲座的对象法学知识参差不齐,普法讲座一般来说更侧重于启发受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依靠法律的意识。律师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其亲自处理过的大量案例,使律师更了解普法讲座受众所经常遇到的法律困惑,更贴近于普法讲座受众的生活,在普法讲座中更容易实现与受众的沟通,具备一般法学理论工作者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律师在普法讲座中如对案例巧妙运用,特别是贴近受众生活的案例,信手拈来,可激发受众兴趣,引发受众共鸣,使讲座搞得生动形象,气氛活跃,深入浅入,给受众留下深刻印象和良久的回味。 2、运用案例的操作步骤 运用案例讲解法律知识,在操作时一般有两套步骤可供选择。 第一套分四个步骤:第一步陈述案情,第二步提出问题,第三步结合案例及问题讲解,第四步得出结论。一般来说,按照这一顺序容易调动受众的听课兴趣。因为受众对枯燥或抽象的理论问题往往不感兴趣或者受以接受,但对与该问题有关的生动形象的案例却兴趣浓厚,把陈述案情作为第一步,能使受众集中精力,接着提出要讲解的理论问题和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就激发了受众的求知欲,于是顺利进入第三步、第四步,达到使受众了解甚至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目的。 第二套也分四个步骤:第一步是先讲理论,第二步陈述案情,第三步运用前述理论分析案例,第四步得出结论。 根据笔者经验,以上两套步骤在普法讲座中穿插运用,即:案例——理论——案例,更能收到很不错的效果。 3、运用案例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不能忽视理论的贯穿。案例是“点”,法理是“线”,律师运用案例进行普法讲座的过程,形象地说,就是用法理的线,将案例的珍珠串起来,巧妙地实现首尾呼应,制作一个完美的项链的过程。但如果在普法讲座中一味地迎合受众的兴趣只讲案例,或者机械地将案例和理论割裂开来,则受众感受到的,是一地杂乱无章的珠子,或者是杂乱无章的珠子旁再堆上一团线团,体验不到任何美感,不能对讲座要表达的主题融会贯通,这样的讲座必然是失败的。 第二、不能单纯地运用案例。在运用案例解释某一内容时,可同时采用其它方法,如启发、讨论的方法等。例如在陈述案情之后,启发受众提出问题,或者引导受众用讲过的理论解释本案等,这样,更容易活跃现场气氛,加深受众对讲座内容的印象。 第三、不能教条地运用案例。普法讲座中运用案例虽然是一种较好的讲授方法,但方法最终还是为目的服务的。根据讲座内容和受众对象不同,应当灵活地选择运用和探索正确的方法,以有利于讲座目的的实现,收到好的效果。 二、口语表达 1、律师普法讲座中口语表达与法庭辩论和陈述具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普法讲座对象单一,目的明确。律师在普法讲座中不是象在法庭上那样扮演辩士的身份,而是扮演受众法律启蒙者的导师的身份,尽管受众的成分、程度及层次皆不相同,但目的是明确的,就是接受律师所要讲授的知识,这样就为律师提供了充分施展口语表达才能的舞台,也为通过品语表达调动受众的思维积极性准备了充分的条件。 第二、普法讲座中口语表达与法庭上宣读书面代理词不同。书面代理词在形成的时候,可以经过反复推敲和修改,成文以后就长期存在,使用时,可以重复阅读,反复研究和思考,宣读完毕存卷入档。而普法讲座中口语表达则完全不同,一般受众不记笔记,律师只能靠现场口语表达实现自己的影响。而据有关研究,一般人听连续语流,精确地留在记忆里的时间大约只有七、八秒钟,十秒钟后,记忆应付模糊不清,残缺不全。为了适应这些特点,提高口语表达效果,需要律师积极展开思维,话说出前,斟酌词句,说话时采用恰当的语气和合理的重复,提高受众的兴趣,调动受众的思维,以增加语言的暂留时间,加强忘记。 第三、在普法讲座口语表达过程中,信息反馈起着重要作用。在讲座过程中,情绪的互相感染是显而易见的,律师的情绪会直接影响受众的情绪,而受众的情绪和现场气氛,对律师的口语表达又有重要的反作用,特别是对于经验不足的律师影响更为明显。具有丰富讲课经验的律师,善于用自己的饱满热情去感染受众,并能从受众的表情、提问及言谈中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口语表达,以求取得更好的效果。特别是在现场环境出现意外变故时,能通过口语表达的特有魅力,及时妥善地处理。 2、口语表达的基本要求 第一、内容丰富,语言精练。普法讲座要有丰富的内容,才有“话”可说,也能吸引受众。要使讲座内容丰富,律师必须在确定讲座主题之后,根据对象、环境对素材进行提练、充分和加工,才能满足口语表达的要求。应当做到言之有物,语言精炼。所谓语言精炼,应当做到结论性语言科学明了,解释性语言抓住关键,论证性语言环环紧扣,叙述性语言通俗连贯。总之要做到无废语,少重复,中心明确,言语之间相互关联。 第二、形象生动,庄重典雅。形象生动是指讲座的口语表达应当具体形象,活泼风趣。一次成功的普法讲座,讲座律师总有化静为动,化远为近、化虚为实的办法,并运用具体的有直观效果的语言,恰当地借助受众的直接经验绘形绘色,以唤起受众的想象和联想,达到语音尽而意无穷的境界。这就要求教员关于巧用词汇,善于采用新鲜活泼的谚语、格言、比喻和事例。 但是普法讲座的口语表达必须是文明的语言,净化的语言,体现高尚情操和智慧的语言,而且必须措词得体、“谈风“正派,不能猎奇,也不能掺杂假、大空的套话,更不能掺杂粗、野、脏等不登大雅之堂的话。 第三、抑扬顿挫,感情真挚。口语表达与文字表达的重要差别之一是具有语调和声调等感情色彩。同样的话,语调和声调不同,所表达意思通常是不一样的。在讲座中,律师面对的是富有感情、思想活跃的受众,律师感情真挚和充满自信的语言信息,对于受众的接受转化无疑会起到强化作用。律师的感情真挚,来源于律师对事业的献身精神和对受众及所授内容的满腔热忱。这样才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全神贯注于讲授的内容。辞恳意切,兴致勃勃,神采飞扬——这种状态本身就会产生一种感染力和吸引力。它会使受众感觉到:律师对所讲的内容是那么了解,那么珍重,那么有兴趣,从而引发受众认真听讲的强烈欲望。 第四、适应环境,掌握主动。讲课时,律师要时刻把握环境的特点,注意应变,教律师始终处于主动地位。首先要注意对象,听讲座的对象不同,口语表达的用词、语气及事例都应有所不同,以便满足对象的不同水平和要求,律师还要注意现场环境和受众情绪的变化,及时地调整自己的口语表达,巧妙而恰当地通过言语引导受众集中精力听讲。 三、无声语言 1、无声语言的作用 这里所说的无声语言,是指律师在普法讲座中表达愿望、交流情感、阐述观点时所呈现的动作,包括律师的表情、姿势和形体动作等。只有使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配合默契,才能使讲座收到理想效果。因为讲座内容不仅是使受众通过听觉接受,而且也是使受众通过视觉来受到感染的。律师和受众在讲座过程中有感情的交流,有思想的沟通。律师的表情和姿势,是随着讲座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无声语言和有声语言的默契配合,可使有声语言所表达的内容形象化,凝聚受众的注意力,也使受众脑海中的知识得以强化,从而提高讲座效果。 无声语言不仅可以伴随有声语言传递信息,而且,还可以单独表达有声语言所难以表达的更丰富、更复杂、更微妙的情感。律师发之于内心的饱满的情感,是完全可以通过“形于外”的无声语言表现出来的。这个可见的视觉形象,出现在受众面前时,就能引起受众心理的共鸣,从而达到了情感的交流。 2、对无声语言的要求 无声语言要服从内容的需要。无声语言和有声语言密切配合,并为表达的讲座内容服务。好的表情、姿势、形体动作与讲座内容扣得紧,就能使受众加深对讲座内容的理解,提高讲座效果。 无声语言应是内心情感的自然流露。表情和姿势在人讲话过程中会自然流露出来。每个人平时说话都有自己的习惯,表情姿势和变化也是因人而异,在自己原有习惯的基础上加工提炼,就会使人感到亲切自然。 吃透内容,熟悉受众,这是运用好无声语言的前提。情况熟悉才有真情实感,无声语言的运用才会真实自然,才能产生较大的感染力。如果没有真情实感,而是做作地运用无声语言,受众产生共鸣,反而会感到别扭,甚至会产生反感。 无声语言还要符合美的原则。律师进行普法讲座要尽可能给受众以美的享受。表情和姿势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决不能喧宾夺主。设计过多的动作,使受众眼花缭乱,反而破坏了讲座效果。表情和姿势要在均衡中求美感,动作幅度应大小合适,美观大方。 3、无声语言的艺术 (1)眼睛。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普法讲座,可以恰当而巧妙地运用自己的眼睛,表达出丰富而多变的思想情感,以影响和感染受众,提高讲座效果。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以一目可以尽传神。眼睛可以表达思想情感,甚至可以表达用语言难以表达的极其微妙的思想情感。律师在讲坛上授课时,眼睛把他的思想情感、心理变化等展现给受众。而受众总是通过讲座律师变化的眼神,窥见其丰富的情感,展开联想,受到启迪。那么,授课律师应怎样巧妙地运用好自己的眼睛呢? 第一、眼睛应当注视到所有的受众。这不仅使每个受众都感到“正在给他授课”而引起注意,而且也可观察到受众的心理变化。如果律师不看受众,仰望天棚,或府视地板,或恍惚而顾左右,就会使受众在心理上感到和授课律师间有一个间距,既谈不上情感的交流,更谈不上律师的正确导向。当然,也不能一动不动地直视受众,这样会使受众不自然,也不能眼珠乱转,这样会显得不稳重大方。 第二、眼神应亲切、自然、得体、活泼。律师应当使自己的眼神与讲授的内容、情感的变化相一致,让受众从这丰富多彩的眼神变化中,受到启迪,了解知识。眼神还要和有声语言、手势等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2、手势。手势具有形象、鲜明、醒目、动作大的特点。所以在讲授时,如配上恰当得体的手势,就可以使有声语言更生动、活泼而自然,增强语言的声色和感染力。一双手能 第一、适合。一是讲话的内容要与手势所表示的意义适合。二是手势的多少要适合。手势过多会分散受众的注意力,手势过少会失掉讲课的感染力。 第二、简练。每做一个手势,都力求简单、精练、清楚、明了。要做到干净利索,优美诱人。不可琐碎,不可拖泥带水。 第三、自然。手势贵在自然。自然才会准确地表情达意,才会给人以美感。律师的手势要做得舒展、大方、并富有变化,从而增强手势的自然美。 第四、协调。律师的手势总是和声音、表情、姿态等密切配合的,这就出现一个协调问题,协调的动作才会美,比如手势的起落应该和话音的出没同步,才能收到最佳效果。 3、面部表情。面部表情是反映内心情感的镜子。它能把各种复杂变化的内心世界,最敏捷、最充分地反映出来。一个人的面部表情对于他人的心理影响是很大的,如果授课律师鲜明准确地把内心情感体现到脸上,加上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的密切配合,应付极大地感染受众,收到满意的授课效果。 为使面部表情更好地表达内心情感,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鲜明感。脸上所表达的情感,不仅要准确,而且要鲜明,每一点微小的变化都能让受众觉察到。一定要克服那种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表情。 第二、要有真实感。让受众从你的面部表情看到你的内心,领会到你的用意。律师授课时的面部表情应当使受众感到既严肃又亲切,在一般叙述时,表情应和悦;启发思考时,表情要严肃;留下悬念时,表情要有神秘感。律师要善于根据讲座的目的和内容,自然地改变自己的神态。 第三、要有艺术感。既要区别于生活中的面部表情,又要区别于舞台艺术中的“脸谱化”。只拘泥于单纯的生活化,就不太感人;只追求纯艺术化,就要过大的夸张,失掉严肃性。所以要掌握表情的分寸。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律师从诉讼业务到非诉业务,从法庭上的辩士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单纯的法律人到政治法律人,律师的舞台将越来越广阔,律师要在这广阔的舞台上潇洒自如的充分展示自已,就必须综合发展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而掌握并灵活运用法庭辩论、集会演讲和主持法律知识讲座的艺术,则是律师业务开拓自身发展的基本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