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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贺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辩护词

作者:年遇春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7日
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
    年月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贺某父亲委托,指派年遇春律师、常革联律师担任其在一审的辩护人,出席法庭。我们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仅就其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贺某失误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假如其他方面无疏漏,相信此事故也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处理本案应适当考虑该因素,以体现公平、公正
不可否认,“4.20”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密切相关,可以说其失误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唯一的绝对原因。辩护人通过认真学习《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专业技术知识,走访请教了有关铁路专家,发现发生此事故是多方面的综合因素造成的。除了被告人的失误行为外,至少还有如下因素所致:
1、用人单位对职工专业技术(包括安全)培训问题上存在疏漏。被告人虽然是铁管处的一名普通职工,但其工作岗位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技术疏忽和不到位都有可能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被告人上岗前,用人单位理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科学的岗前技术培训及岗位责任培训等,只有这些都合格了才能安排其安全上岗,并有师傅带领技术熟练后方能独立工作。可事实上,被告人所在单位并未完全履行上述培训义务,便安排其上岗。与其一道工作的其他职工也同样存在未完全培训便上岗问题。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所具有的工作技术技能及安全技能主要是靠自己在工作中摸索总结,边干边学来的。他不但没有得到正规的严格科学培训就被安排上了岗,还要在工作中带徒弟。事故发生当天,被告人既要干本职工作,又要为一位无上岗证的车号员指导帮助工作,还要指导其他技术不熟练的人员工作。据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被告人及有关职工是缺乏严格的科学专业技术岗前、岗位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这不能不说是涉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2、混合过错是发生事故又一个重要因素。被告人因缺乏岗位技术培训和超岗位工作,紧张之下忘记了将关闭的折角塞门打开,这固然属于其过失,但是,如果同班组的其他职工不存在过错,能够严格按规程操作,事故也完全可以避免。当天,与被告人同在一个班组工作的有两个车检员、一个信号员、一个车号员,本务机的正、副驾驶员。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列检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检查列车的各个环节的安全性能,包括发车前检查折角塞门是否打开,风管是否接上等,还应试风,看是否起制动。本务机司机在发车前同样应做列车制动机检查试验和试风。这两个环节如果做到了尽职尽责,不出现失误,仍可避免和防止此事故发生。另外,当天发车情况特殊,发车前曾两次改变发车计划,本应该引起当班每个工作人员注意,遗憾的是却都未能引起足够注意。被告人有失误,当班的司机和两个列检员也同样有失误,以至安全隐患未能消灭在萌芽状态。正是由于这几个环节均出现了失误,即混合过错,才使本可避免或防止的沉痛事故而未能避免或防止。
         3、铁路硬件设施不够完善,未能达到科学安全的使用性能,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例如:A、列车未安装使用列尾装置,在 机车上也未设置安全员,列车发生危险后,只能束手无策,无法控制。B、列车安全路线太短且平,不能达到避险的使用功能。3677号列车出站后不久,就已经发现了险情,奎屯铁路站也给了条应急的安全线路,但是由于所给的线路太短且无缓坡,未能达到安全条件,加之机车冲力较大,在进入安全线路后,并未达到应有的避险作用。
        简言之,上述三方面的因素,均是“4.20火车颠覆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混合过错较符合实际情况,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对有关人员作出了处分、处理等,这也充分说明了是混合过错问题。现在仅仅追究被告人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在处罚时应充分考虑公平因素,防止反差太大,以偏离公平公正性。
        二、被告人贺某平时工作表现较好,曾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无前科,此次系偶然过失犯罪
        被告人自工作以来,一向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兢兢业业、踏踏实实,连续多年被单位评为先进,在本案发生前,无前科,此次犯罪纯系偶犯,且属于过失犯罪。
        三、被告人贺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痛心疾首,悔罪表现深刻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在责任尚不清楚和火灾原因无定论的情况下,能够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后悔不已、痛心疾首。在公检法三个阶段,其均有实实在在的深刻认识,悔罪表现十分明显。这是其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确实值得考虑。
        四、本案教训惨痛,不仅对被告人贺某一生影响重大,而且对铁路等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也具有警示作用和发人深省的普遍教育意义
        在我国铁路行业中发生此类案件并不多。此案足以影响被告人的一生,相信其一定会以实际行动洗刷自己的罪过,弥补自己的过失。被告人所在单位通过此事故一定会吸取教训,迅速改变或扭转生产及安全领域的薄弱环节,使各项技术均达标。同时,辩护人还相信,这起事故对铁路等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也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和发人深省的普遍教育意义。(2003128,年遇春、常革联律师在某区法院法庭上发表的主要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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