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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百战经典之41:手术室停电引发的医疗索赔案

作者:李政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年轻父母最大的愿望就是出生的孩子健康聪明,可是在接生过程中一场突发的医院停电事件,竟然最终造成新生儿脑瘫,并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的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最终以医院就其过错赔偿患者部分损失而告以段落。
        2018年11月上旬,孕妇马某怀着对即将出生孩子的期盼,到某县A人民医院住院待产。但马某住院后经多次静脉注射催产素均没有明显产征。至入院第五天晚上,才出现明显顺产指征。第六天早上经医生和马某家属协商一致确定实行顺产术,但至当天16点产程停滞,且出现破膜羊水三度污染,不能排除胎儿宫内缺氧情况,医生随建议尽快行剖宫产术分娩,马某期间虽然曾经犹豫,但至17点30分,产程仍停滞,马某及其家属最终同意剖宫产术分娩,并由家属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医护人员也迅速做好了相关剖宫产的手术准备,但就在医生刚刚将孕妇推入手术室准备进行剖宫产术时,突然手术室停电,手术无法进行。看到这种情况,马某及其家属随即要求转到当地妇幼保健院生产,但医护人员经检查认为马某这时宫口已全开可以顺产,经规劝马某同意还在本院行顺产手术,并被推送到该医院的顺产手术室,经助产于当天19点20分顺产下一男婴,但新生儿苍白窒息,在医生行新生儿复苏术后,阿氏评分1分钟3分、5分钟5分状况极差,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对新生儿气管插管吸氧后转院送市某三甲医院抢救,经市立医院诊断新生儿病症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肺炎、呼吸衰竭、新生儿缺氧性脑病、心肌损害、高胆红素血症、颅内出血,即脑瘫。 
        因脑瘫该幼儿极其体弱多病,出生后的近一年时间马某夫妇及其孩子基本都是在医院病室和康复室度过的,马某夫妇也被迫放弃工作全程陪护孩子治疗、康复,几乎花光了全部积蓄。期间多次给某县A人民医院协商赔偿,但均被院方以产程延误系马某和家属自己优柔寡断造成的为由拒绝,马某夫妇后聘请以代理医患纠纷案见长的李政律师代理起诉某县A人民医院要求赔偿。 
        在代理该案后,我认真调阅马某全部病历并询问了当事人,我认为院方在接生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1、某县A人民医院作为一级用电单位,未及时将供电部门的停电通知告知妇产科,以避开停电合理安排手术时间。同时手术室又未装备手术应急电源,导致在手术过程中对突然的停电无法应对,是导致放弃剖宫产和顺产产程延长的重要原因;2、入院后马某并无缩宫素催产、引产指征,在未进行相关检查的的情况下,医生多次给马某注射缩宫素,且未密切监测并记载患者宫缩、血压及产程进展等变化,缩宫素使用明显不规范,系医疗过错。3、在分娩过程中未进行持续的胎儿宫内情况监护,导致对宫内胎儿缺氧情况一无所知,更未及时采取措施改善胎儿供氧,此过错系造成新生儿脑瘫的重要原因;4、新生儿出生后缺氧状况明显,但医生虽有抢救措施但不及时且缺乏相应的记录,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系医疗过错。据此我们要求院方赔偿马某和新生儿至起诉阶段的全部住院治疗和康复费用共计10.3万元,考虑到新生儿及幼儿不具备鉴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对于幼儿残疾赔偿金一项暂不要求。 
        庭审中院方代理人基本认可我方的相关诉求和证据,仅对医疗过错对患儿损害的参与度一项上提出异议,为此我方对过错参与度申请了专家鉴定,经鉴定参与度为70%-80%,二次开庭后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认定参与度为75%。最终法院判决院方赔偿马某第一阶段治疗康复费用9.6万元,我方诉求基本全部得以支持。 
        停电是目前医院手术过程中最不该出现的问题,也是最容易防范和解决的问题,但正是这样一个小问题导致了本案新生儿的脑瘫,给马某的家庭和孩子造成了一辈子的遗憾,并可能摧毁一个家庭数拾年的幸福。医疗无小事,事关生与死,真诚的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震醒某县A人民医院的管理者,把医院的管理做的更细、更好,避免此类医疗损害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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