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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知情权,起诉得当获赔偿

作者:李政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0日
女士近期因时常右耳并伴有间歇疼痛到某医院就诊,医生经诊断为其进行右耳鼓式探查术,以确诊病情、去除病灶刘女士的丈夫也在手术告知书上签。手术中医生发现刘女士的病情和原设想的有很大差异,患者自身情况不适合原定手术方案,于是临时决定改行右耳乳突根治术,但术后刘女士且突发右侧嘴角歪斜。
刘女士及其家人认为:医院未经本人和家属同意,擅自改变手术方案是造成其右侧嘴角歪斜的主要原因,院方的治疗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应该对其损害进行赔偿,并提出了30万元的协议索赔金额。而医院方面认为:医生在手术中有随时处断权,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确定更为合理手术方案。结合刘女士的情况,变更后手术方案更具合理性,不存在误诊,医生术中发现患者自身情况不适宜原定手术方案,决定改行右耳乳突根治手术方案是合理和必要的,即使院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医疗结果亦完全相同,故院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双方难以达成和解,刘女士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上法庭,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作为刘女士的代理人李律师认为:医院对患者具有法律的告知、说明义务,尤其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如实、负责地向患者说明真实的病情和拟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让患者作出明确的选择。特别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在本案中,医方仅告知刘女士需进行右耳鼓室探查术,但且对其实行了右耳乳突根治术,也未告知实施该手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手术告知未达到充分的要求,其告知不充分的行为证实医院存在主观过错。尽管医方实施的手术方案是合理的和必须的,但医院方未告知患者实际实施的右耳乳突根治术极易损伤面神经导致面瘫,由于院方的告知义务不充分的过错行为与刘女士就医所遭受的医疗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所以院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庭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但同时认为:医院对刘女士实施右耳乳突根治术,符合手术目的,采取的治病措施合理。医院方存在的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过错系对患者造成损害的间接因素而非直接因素,故赔偿比例不宜过高,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刘女士8万元,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赔偿款已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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