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执行异议慎撤诉,撤了你就回不来
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程序,其诉讼目的在于通过提出异议,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含查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涉及自己的利益的查封、执行,认为有误的,可以提起查封异议或者执行异议,统称为执行异议。一般民商事律师因代理此类案件较少,导致对执行异议程序方面的规定知道较少,从而产生一些代理风险。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在诉讼过程中一旦遇到诉讼请求不当、关键证据过分延迟获得、审限所剩无多不利于诉讼或者其它一些情况 ,原告可以撤诉,等待时机成熟后再次起诉。但是执行异议程序中,为防止异议申请人利用撤诉的程序过分延迟执行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执行异议提出后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不得反复提执行异议,这是为了解决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达到拖延执行的不良目的,该规定也是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情况下制订的,要求当事人对同一执行异议相关请求必须一次提出,如果中途撤诉则丧失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力。
法律诉讼是一项专业要求极高的个技术活,它一般包括案件实体和案件程序两方面的要求。一起案件如果因为证据和案件事实等实体原因败诉了那是没有办法,但是因为诉讼程序掌握不当导致诉讼失利,那就有点遗憾了。所以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律师朋友你要记住了,执行异议提出后不能撤诉,撤了你就回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