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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赵某诉王某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权婚姻家庭纠纷案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09年04月29日
文/北京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赵某(男)与王某(女)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春节登记结婚。2001年3月生育一女,随父姓。由于双方性格、生活态度、为人处事等截然不同,双方遂于2007年8月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离婚后,王某未经赵某同意,将女儿姓名变更为王某某,赵某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女儿姓氏。     分歧意见: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王某变更女儿姓名随母姓,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擅自变更女儿姓名是错误的,应判决恢复子女原姓氏。案件评析: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恢复赵某和王某的女儿随父姓。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条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平等的原则。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出生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来确定。现实生活中,子女随母姓的日益增加,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更改自己的姓名。本条的规定,说明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夫妻双方经协商后,一旦确定子女随其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给子女命名时,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因该子女未随其姓,不经对方同意单方将子女的姓氏变为随自己的姓,这不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原则,而且也侵害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裁决抚养子女的一方停止侵害,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另外,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也是应引起重视和注意的两个问题。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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