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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实习生就该超时工作吗?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09年04月29日
即将毕业的学生通常都会去一些单位实习,一方面积累工作经验,另一方面也为将来求职作 准备。但是,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产生的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

  前不久,本报就接到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实习生的电话:我是承德某学校旅游饭店专业的学生。我们一共30多个学生由学校安排到新北纬饭店实习。实习中,我发现这家饭店的员工都是安排每周休息两天,而我们只允许歇一天,每周的工作时间都在55个小时左右。我们认为,《劳动法》对每个劳动者都适用,作为实习学生,难道就能被当成廉价劳动力呢?

  就这个学生反映的问题,记者与新北纬饭店取得了联系。该饭店人事部宫小姐介绍说,这批学生在饭店实习时,饭店与学校签署了集体形式的实习协议,现在实习马上就要结束。关于工作的时间等在协议中均有规定,这次实习并非饭店与个人签署劳动协议,实习时间由校方掌握与安排。反映情况的同学也许不了解协议内容,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误会。那么,实习生超时工作到底适不适用《劳动法》呢?记者采访了北京的陈剑峰律师。陈律师分析说,依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严格讲,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也就不存在超时工作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有实习意愿的学生在寻找实习单位时,一定要明确知道自己即将从事的工作的细节。另外,学校在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时,不应当仅考虑让学生拥有足够的实习时间的因素,也应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问问他们是怎么想的,最起码让学生了解实习的全部细节,以免造成费力不讨好的结果。

   
文摘自2001712日《北京劳动午报》第5 维权110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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