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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我办理的四起刑事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09年11月20日
我办理的四起刑事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北京陈剑峰律师
 
我在北京做专职律师8年来,办理过不少刑事辩护案件,在此,仅举其中四例成功案件:
一、             黄炜抢劫杀人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2004年,被告人黄炜组织策划了一起四人团伙抢劫杀人案,将被害人出租
司机李某开枪杀害。
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为:
1、被告人黄炜虽然组织策划了抢劫案,也向另一被告人周某提供了犯罪工具——手枪一把,但是被告人黄炜并未现场实施抢劫行为;
2、被告人黄炜虽然向另一被告人周某提供了犯罪工具——手枪一把,但是并未授意周某等人将被害人杀害,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原因在于被告人周某临时起意开枪将其杀害;
3、被告人黄炜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最终判决被告人黄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开枪现场杀人者周某则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             刘彪故意伤害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20082月,刘彪和公司总经理张小强、公司职员周国庆开车从辽宁省将
几台草帘机运输到河北省滦南县,卖给当地用户。由于当地也有制造草帘机的厂家,该厂家厂长杨和平得知刘彪一行到本地来贩卖草帘机,而且价格比自己卖的更便宜,抢了自己地盘上的生意。于是杨和平率人与刘彪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各不相让动起手来,双方各拿数根铁棍将对方打伤。刘彪一方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重伤、一人轻伤和二人轻微伤;杨和平一方将对方一人打成轻伤、两人轻微伤,其中刘彪轻微伤。后被人报警和网上通缉后将双方参与打斗者全部抓获。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提起公诉。
作为被告人刘彪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  被告人刘彪虽然参加打架,但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  被告人刘彪虽然参加打架,但并未对对方重伤者实施暴力,造成对方一人重伤的严
重后果并非被告人刘彪所为;
3、  被告人刘彪自己也受轻微伤害,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
4、  本案事前没有通谋,属于临时受到挑衅起意;
5、  被告人刘彪认罪态度较好。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对被告人刘彪予以从轻判决,
判决被告人刘彪有期徒刑3年、缓期四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刘彪没有上诉后被立即释放,当事人家属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
三、             王老分抢劫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老分因家境贫寒,遂起邪念,怀揣一把匕首,于2005年某天,在
一偏僻之处,趁被害人朱小娜不备,将朱晓娜从自行车上推倒在地,抢得朱晓娜钱包一个,内有现金数百元。抢劫得手后被告人王老分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作为被告人王老分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被告人王老分虽然实施了抢劫,但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王老分虽然实施了抢劫, 只使用将被害人推倒的方式抢劫,但并未拿出匕首威胁被害人;
3、被告人王老分被抓获后,抢劫所得款项并未挥霍,被全部追回,返还给了被害人,
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4、  被告人王老分认罪态度较好;
5、  造成被告人王老分抢劫的客观原因是其家境贫寒,主观恶性较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按照抢劫罪的法定刑的最轻刑判处,
判决被告人王老分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被告人王老分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服判不上诉。
 
四、             冯小花盗窃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冯小花,19岁,汉族,聋哑人。因生活无着而盗窃,在北京普华超市等超
市作案多次,共盗得物品价值数千元。由于超市安装有摄像头,将被告人冯小花抓获。
作为被告人冯小花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被告人冯小花虽然实施了盗窃,但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冯小花虽然实施了盗窃,但系生活所迫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冯小花认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冯小花虽然实施了盗窃,但数额不大;
5、被告人冯小花系聋哑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 判决被告人冯小花有期徒刑10
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冯小花服判并没有上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上述人名均为化名)。
备注: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即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更名)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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