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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09年01月09日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问题: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我是贵州省黔西南州的农民,今年21岁,在当地一家工厂工作,每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9月8日,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将左手除小拇指外其余4指严重压伤,4指全被切除。住院1个月,后鉴定为工伤伤残6级。2008年12月8日,我领了工伤证。治疗费花去6000余元,全部由工厂支付的。休息了2个月,单位工资照发。现在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
回复:
您好: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1000元/月=1400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 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19065元/12个月*50个月=79437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上述两项合计:93437元。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93437元。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参考数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三、2007年贵州省黔西南州年平均工资
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统计结果,2007年黔西南州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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