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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09年04月29日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
/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剑峰锋律师你好:我是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的一名刑警。2005年2月6日晚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突发疾病病倒在了工作岗位上,即被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急性胰腺炎囊肿破裂,后经手术将胰腺切除1/3,并于2007年被人事局认定为工伤。根据《人民警察抚恤条例》及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我本应定为7级工伤,就在我到当地民政部门申报伤残鉴定事宜时,主管人员答复我不够申报资格不予受理(口头答复),理由是:因病伤残的必须是义务军人。
     我疑惑的是:
1,我是因公而导致我现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啦,为什么还不够申报资格?
      2,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是不是符合我申报的依据?
      3,我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请陈律师在百忙之中能为我解答由衷感谢,费用可通过手机把您的账号给我,我的手机号:1××××××7383,再一次表示感谢!
回复:
1、 我是因公而导致我现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啦,为什么还不够申报资格?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警察
因公伤残可以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按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所以说,当地民政局说因病伤残的必须是义务军人,没有法律依据。
 
2、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是不是符合我申报的依据?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因公伤残等级标准依据,国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依据。各地方有的会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北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等级。内蒙古是否有规定,我暂时还没有查到相关规定,我会继续帮助你查相关文件。
那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参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从我个人观点看,既然警察按照军人标准办理,包括抚恤金,保健金等,那么,也可以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来确定等级。
所以,我建议你自己也查查内蒙古的相关规定,如没有,那就可以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3,我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此,有五个办法供您选择:
1、             通过你所在单位,派出所或公安局与当地民政局交涉;
2、             通过残联与民政局交涉;
3、             向当地人大、政府、政协、信访反映情况,通过上级组织来出面解决;
4、             你自己再次与民政局交涉;
5、             如上述几种办法都不行,就只好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以上回复,妥否,供您参考。我会继续关注您的事件进一步发展的。
 
 
 
陈剑峰律师
2009年4月18日中午 北京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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