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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09年05月09日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陈剑峰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来,并且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和“终身制”。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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