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丈夫因妻子私自流产起诉离婚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10年06月11日
丈夫因妻子私自流产起诉离婚
(本文系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转载自网络,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妻子怀孕4个月了,南京小伙薛志斌每天盼星星盼月亮似的,等待着当爹的幸福时刻。然而一次外出归来,妻子鼓着的肚子竟又平了下去,原来她瞒着所有人去做了流产手术。怒不可遏的薛志斌以生育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近日,南京溧水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因生育矛盾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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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偷流产 丈夫讨生育权
薛志斌是南京溧水人,今年28岁。2006年6月,他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女孩周丽,交往6个多月便结婚了。谈恋爱那会,薛志斌一直在外地打工,周丽则在溧水开了家裁缝店做生意,两人之间接触不多,互相了解更少。这对小夫妻从交往走进婚姻,一直是聚少离多的状态,感情平平淡淡的。老人们看得十分心急,于是经常有意无意地催促,希望两人早点要个孩子。薛志斌也想跟妻子培养培养感情,结婚后便留在家中,不再频繁外出打工。丈夫变得殷勤起来了,周丽却并不买账,一次小争吵后,她竟一声不吭地从家里搬了出去,独自住到小镇上的裁缝店里。
薛志斌压着怒火找到裁缝店,却无意发现妻子已有孕在身。得知这个消息后,他乐坏了,所有的不快都烟消云散。他小心翼翼地向周丽赔罪,希望她回家去住,但周丽执意不肯,非要留在裁缝店做生意。薛志斌不敢得罪娇妻,只得由着她的性子,但又考虑到孕妇需要营养,便自己辛苦点,一趟趟往返于家和裁缝店,给她送各种好吃的。因为孩子的缘故,两人的关系也更为缓和。
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短短几日外出回来,情况就全变了。2007年10月,薛志斌从外地一办完事回来,就迫不及待地赶到妻子那,没想到等待他的却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周丽冷冷地告诉他,因为暂时不想要孩子,她去做了人工流产,希望他不要介意。薛志斌看着妻子扁平的肚子,先是呆了几分钟,继而怒不可遏,大吵一顿后摔上门就走了。这件事令他们好不容易培养好的感情又趋于破裂,两人从冷战到热战,争吵了无数次。亲手扼杀了4个月大的孩子,还不肯认错,薛志斌认为妻子的行为不仅伤了他的感情,更侵害了他作为丈夫的生育权利,索性告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周丽私自进行人工流产,不但侵害了薛志斌的生育权利,也极大地损伤了夫妻感情。考虑到他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依法解除了两人的婚姻关系。
律师质疑
生育权应该更偏重保护女性
这起离婚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的观点。主审法官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不论其性别、身份、财产、种族、民族、文化或其他情况,男性和女性同样享有生育权。夫妻双方都有可能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也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生育权。比如说,女方故意隐瞒不育症,或以各种借口逃避生育责任,或私自人工流产等,男方不顾女方的生育风险,强迫女方怀孕等,双方可以从司法途径救济,也可以从婚姻的角度去调整关系。
然而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意见。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甚至直言,生育权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是更倾向于保护女性权益的。他告诉记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男性生育权作了认可,因此“丈夫生育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于这两条看似矛盾的法律条文应该怎么理解呢?罗律师用一句大白话做了解释:你有要孩子的权利,但不能强迫你老婆生。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该怎么办呢?罗律师告诉记者,这还真是个难题,因为生育是两个人的事,丈夫不可能自己完成,他要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必须依赖于妻子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双方达成协议才能实现。
法律界人士建议,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责任编辑:郎成林
备注: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婚姻继承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四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年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年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4、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全国公开发表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
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
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
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
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
29、天津市南开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注:上述个人著作在百度和谷歌都能搜索到。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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