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28日
我想向你咨询一下四川省达州市九级工伤怎么赔偿?陈律师好!我是四川省达州市的,今年29岁。是达州市一家煤矿工人,每月工资2000元。2010年6月,因工受伤的,已经认定了工伤,经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和年龄有关系吗?如果我在2010年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该怎么赔偿?父母亲是否有赡养费?父母亲都在!麻烦你了!谢谢!
回复:
一、关于赔偿数额:
您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 2000元/月= 1600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61条第3款);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13元/月*16个月= 27408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
上述两项合计:43408元。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计43408元。
除以上赔偿项目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二、赔偿和年龄有关系吗?
您的年龄是29岁,对于赔偿数额没有影响。但有的省市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额和年龄有关系,比如北京市等省市规定据退休年龄5年之内,每满一年递减20%的数额,达到退休年龄则不享受该项赔偿,虽然这样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但目前依然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再比如江苏省也和伤者年龄有关系。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中未见到有年龄的区别。
三、父母亲是否有赡养费?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赔偿一般没有子女的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只有工伤死亡者家属才会依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关抚恤金待遇。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3、以上计算按照2009年四川省达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0559元,即月平均工资1713元为标准计算。
4、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中国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本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今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