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7.22"卧铺客车燃烧事故善后结束赔偿细节继续藏着掖着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6日
"7.22"卧铺客车燃烧事故善后结束赔偿细节继续藏着掖着
8月10日,记者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善后工作也已全部结束。但除了此前媒体报道的每位遇难者赔偿金最低为46万元之外,并无更详细的赔偿情况,相比“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更不透明。
《国际金融报》记者昨日致电国家安全监督管理二司相关人员,但该人员表示调查组还在现场,调查报告未发回,对赔偿问题并不知情。不过,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赔偿标准是依据遇害者的身份和户籍所在地而定,不必等事故报告完成。
山东省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员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细节未公布可能是因为事故赔偿标准需要保密。而信阳市政府和公安局相关人员对赔偿问题也未表态,市长热线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无论记者致电任何部门都很难问到赔偿细节。
李滨认为,政府有义务公布赔偿金额,否则信息不对称,受害者家属就无法找到赔偿的“坐标”。
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峰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目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照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陈剑峰表示,一般来说,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来赔偿,从高不从低。举例来说,若乘客中有北京城镇居民,则要按照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李滨认为,无论是火车事故还是汽车事故,适用的法律是相同的。46万元“感觉低了”。而按照适用于交通事故的另一法律《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要以最高额度赔偿。(记者黄晶华 实习生 徐曼曼)
《国际金融报》 (2011-08-11 第02版)
(备注:8月初,国际金融报黄晶华记者采访了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就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适用法律问题。8月11日国际金融报第02版题为“"7·22"卧铺客车燃烧事故善后结束 赔偿细节继续藏着掖着”刊登本文,该文结尾部分刊登了陈剑峰律师对赔偿适用法律的看法和观点。该文登出后,人民网、中国网、中财网等媒体进行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