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时,女人必然“净身出户”?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27日
离婚时,女人必然“净身出户”?
栏目名称:法眼看婚姻
主 题:离婚时,女人必然“净身出户”?
嘉宾律师:陈剑峰
本期策划:郭海静
上线时间:8月26日
本期介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新解释”)的出台,引得是几家欢喜几家忧。很多人偏向于“无论婚姻持续多久,只要是男人婚前买房,离婚时,女人必然‘净身出户’”的观点。女人们开始不满甚至愤怒了:“我们照顾一家老小,辛辛苦苦勤勤恳恳,把青春都献给了男人们,凭什么要净身出户?” 那究竟是不是这样呢?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迪扬律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峰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婚姻】陈剑峰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陈剑峰律师】嗨,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陈剑峰律师,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法眼看婚姻】“新解释”的出台,尤其是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多被理解为防范“小三”“二奶”骗婚。您觉得是否会达到这样的客观效果?这是立法的本意吗?
【陈剑峰律师】“新解释”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立法本意不是针对防范“小三”“二奶”骗婚。它是针对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第7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以及第10条:“婚前按揭购房,产权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这两条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即鼓励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创造财富这一主旨,反对不劳而获并考虑出资一方父母的意愿和利益。中国传统美德和婚姻法立法本意,都旨在反对嫌贫爱富的思想,提倡共同缔造财富,创造幸福。
【法眼看婚姻】网友指出“新解释”最“扶强凌弱”的条款就属第十条和第七条。其中前者被简化为“男人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归男方”,后者则被简化为“公公婆婆给儿子买的房,离婚时还归儿子”。请您具体为大家解读一下吧。
【陈剑峰律师】在中国,有一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那就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现在,不仅穿衣吃饭,而且还需要房和车。这种思想要改正,要树立新思想,男女之间要以真正的感情为基础,婚后共同缔造财富。对方的房、靠对方父母的钱买的房,都不应当是自己的财富。现在的社会,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独生子女的多,父母给女儿买房的将会越来越多。这两条规定,对于男女是平等的。法律不是旨在保护男方,女方也同样保护。
【法眼看婚姻】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和上述“新解释”的第十条和第七条应该如何适用?存在矛盾吗?
【陈剑峰律师】不存在矛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条可以理解为,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房或者暂时租不起房,另一方可以给予对方暂时居住一定期限的帮助,这里仅指提供居住权的帮助,一般不超过2年。但产权不变,产权属另一方的仍归对方。“新解释”的第十条和第七条,指的是产权。
【法眼看婚姻】接着上面的问题:那是不是说明,被“新解释”判给男方的房屋,依然可以依照《婚姻法》而部分地补偿给女方,女性真正“净身出户”的风险其实未必真实存在?
【陈剑峰律师】其实,上面本律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只是针对居住权的暂时性帮助,不涉及产权的归属。“净身出户”这个词,我不大赞成,因为本来就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缔造的财富,本来就属于另一方的财产,何谈“净身出户”?
【法眼看婚姻】如果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自由约定,离婚时,是否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度的使用?
【陈剑峰律师】婚姻法确实有规定,赋予了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归属的自由约定。离婚时,是否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度的使用?也就是说,约定大还是法定大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法律界现在存在争议。但本律师认为,书面约定的效力要大些。本律师认为,对于没有书面约定的,应当按照新解释的法定办。
【法眼看婚姻】最近不少人都问,有何方法可以在房产证中加上自己的名字。据悉,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最划算的方法就是通过夫妻析产的方式来解决。那么这个“夫妻析产”怎么解释?这项业务该如何办理?
【陈剑峰律师】在房产证中加上自己的名字,在当地房管局或者建委办理,程序并不复杂。只要持结婚证,签个协议,交稍许手续费即可办理。据说,现在南京对于一方婚前房产加名字的,需要缴税,3%的契税。夫妻析产,对于有产者一方,一般是不乐意加名字的。中国,还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国家,夫妻析产未见得是好方法。也许,在分别财产制国家是适用的。
【法眼看婚姻】有人说,这次“新解释”的出台,使婚姻从伦理向契约转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一直被认为是场契约。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您认为“新解释”对离婚率的下降或者上升有什么影响?
【陈剑峰律师】“离婚率”的高低,也许和经济、文化、环境等各种因素有关。在中国,现在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特别在京、沪、深等地,离婚率据说已高达30%多。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本律师认为“新解释”对离婚率的影响不仅不会上升,反而可能会有所下降。据统计,提出离婚的女方居多,占70%-80%,而女方则又经常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因为目前,为结婚买房多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女方一旦提出离婚常常会被动,如果分不到房产,可能会放弃轻易离婚的选择,有利于婚姻的相对稳定性。
【法眼看婚姻】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陈剑峰律师】新解释,是现在的热点问题。等一段时间后,冷却了,大家就明白了。本律师认为,一句话,鼓励和提倡夫妻共同缔造财富,将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趋势。
【法眼看婚姻】再次感谢陈剑峰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陈剑峰律师】本律师好几年前就加盟了贵网站,在贵网站有二级网站,现在一直使用。在自己的名片上现在一直印有该二级网站的网址。感谢贵网站无偿为广大律师提供了二级网站的建设!今天,更感谢法邦网给本律师这样一个很好的与公众交流的平台!借此机会,衷心祝愿和希望贵网站越办越好,越办越红火!
(备注:以上系2011年8月25日,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法邦网对陈剑峰律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做专访,2011年8月26日在该网站刊登。原文网址为://www.fabao365.com/news/talk/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