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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揭秘工伤索赔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20日

揭秘工伤索赔
栏目名称:法眼看职场
主 题:见义勇为视为工伤
嘉宾律师:陈剑峰律师
本期策划:张倩
上线时间:10月19日
背景资料://news.dahe.cn/2011/10-12/100884214.html
本期介绍:“见义勇为救人”、“认定工伤”……这些关键词让我们在道德滑坡的无助感中再次看到了希望。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工作以谋生计。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认定工伤是众多职工想要详细了解的。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峰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职场】陈剑峰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职场》。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陈剑峰律师】嗨,各位网友,大家好!作为一名专业的工伤赔偿律师,能接受国内著名法律门户网站法邦网的第二次工伤专访,感到十分荣幸!如果我的解答给各位工伤网友带来益处,本律师将感到非常欣慰!
【法眼看职场】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发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这估计在全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在公众对社会公德感到遗憾及绝望时。近日,一则新闻让我们看到了些许希望。南阳首例见义勇为的伤亡视为工伤。非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况又是不能被认定工伤的?
【陈剑峰律师】1、非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南阳首例见义勇为的伤亡,本案例是发生在2008年,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条款的确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也没有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公务活动中。也就是说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行为均应被认定为工伤。国家之所以规定见义勇为受伤情形为工伤,本律师认为最关键的原因是,见义勇为不仅传承了中华民族的美德,而且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道德风尚,需要大力褒扬和肯定。否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和道德建设将会走下坡路,精神文明建设将成为一句空话。
2、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回答: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哪些情况又是不能被认定工伤的?
回答: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眼看职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有的网友问:在上下班途中转弯做自己的事情受伤算不算工伤?为什么?
【陈剑峰律师】其实,这句话最难理解的地方就是什么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共5种,只要工伤者、工亡者本人在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者之一的,就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了,就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了。
有的网友问:在上下班途中转弯做自己的事情受伤算不算工伤?这个就要正确理解什么是上下班途中了。“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有的人下午5点下班后,一般回家骑自行车最多20分钟就到家了。可他这天先去公司外面澡堂洗个澡,再去饭店吃个饭,然后去商场逛逛,最后晚上9点多准备回家,这时在回家的路上被小汽车撞了,即使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也难以认定为工伤,因为他既非合理的下班时间,也非合理的下班路线。凡事要讲究一个“合理”二字才行。
【法眼看职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在很多案例中,受伤人员被奋力抢救过来之后,按照规定却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其他救济措施吗?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您对这条有什么看法?
【陈剑峰律师】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没死亡被抢救过来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比如说72小时死亡的,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目前,对于这两点,法律上还没有其他的救济措施。建议劳动者采取自己参加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的办法来救济。
本律师对这条的看法:我个人认为,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即使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也应当“视同工伤”。甚至还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定”,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同工伤”。今年2月份,《广州新快报》记者就“工程师突发脑溢血:因多活42小时不算工伤”一事采访了我,我也是持同样的观点。
【法眼看职场】有些职工因工受伤,有可能会烙下残疾,对以后的生活有很大影响。对此,该怎么办?
【陈剑峰律师】由于专业做工伤案件,有时会遇见缺一条腿的,或者没有一只胳膊的,或者严重烧伤毁容的这样一些严重残疾者。对于残疾本身,除了必要的残疾辅助器具外,没有其他的救济,只能依赖于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进步。
但对于赔偿来说,特别是对于1-4级重残者来说,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计算至退休或正常死亡,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只有20万左右,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这条的规定,不仅体现了中国国家政府的关爱和温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维护了社会稳定、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且是全中国千千万万的工伤者、工亡者及其家属的福音、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此,作为专业工伤赔偿纠纷的陈剑峰律师要代表这些工伤者及其家属对我们伟大的党和政府表示深深地感谢!
对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而言,发生了工伤,第一要务就是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法眼看职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可以根据鉴定级别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在物价飞涨的今天,这个“一次性”是否对职工不利?
【陈剑峰律师】职工因工致残的,除了可以根据鉴定级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享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基金,1-4级的还有伤残津贴、护理费等。
现如今,物价飞涨,对于5-10级的工伤者来说,赔偿额总的来说,数额还是偏低。打比方说,同样是10级伤残,在北京,工伤可以赔偿至少近4万元,而人身伤害的城市户籍可以赔偿至少6万元,相差不少。
【法眼看职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只有在单位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吗?可不可以先于单位申请?
【陈剑峰律师】法律的这条规定,是赋予了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优先权。工伤者及其家属一般要在单位没有在30日内为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是说,只有超过了30日,在1年内,工伤者及其家属才能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此,特别要提醒工伤者及其家属:切记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时效!如果单位在伤者受伤后30日内没有为工伤者或工亡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者或其家属一定要在受伤或死亡后1年内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千万别错过了1年的申请认定时效,一旦错过了1年时间以后就无法再申报了,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了,更不会认定工伤了。通常的情况是,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为工伤者申报工伤,单位特别希望拖过1年的时效,这样从法律上单位就不用赔偿了。工伤者及其家属一定要谨记,一定要在1年内及时地、快速地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部门是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受伤害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伤科申请。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用人单位向工伤者或其家属说已经替工伤者或工亡者申请工伤认定了,正在办理中。但工伤者及其家属左等工伤证不下来、右等工伤证也不下来,可眼看1年的期限就快要满了。这个时候,工伤者及其家属就要高度警惕,不要再等了,再等就过了1年期限,一定要亲自到当地劳动部门问一问,究竟单位是否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如果核实的结果是单位没申请,工伤者及其家属应立即启动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向劳动部门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法眼看职场】现在,我们知道如何认定工伤了。那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只有本人可以申请吗?向哪个部门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具体的程序请详细谈一下。
【陈剑峰律师】只有本人可以申请吗?回答:除了用人单位、工伤者本人外,工伤者或者工亡者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外,工伤者或其家属还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
向哪个部门申请?回答: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设区的市级劳动部门工伤科。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回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具体程序:1、审查申请材料,作出相应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出具工伤认定结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完成了上述工伤认定后,则进入下一个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即通常讲的伤残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残疾辅助器具鉴定等。
在伤残鉴定后,协商赔偿额不成的情况下,就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索赔官司。
【法眼看职场】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律师】由南阳见义勇为被认定工伤的话题,今天谈了工伤认定的程序等诸多问题。在此,本律师说明一点,上述的工伤认定程序时间一般较长,走法律程序从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到劳动仲裁一般大概在半年左右,所以工伤者及其家属一定要耐得住性子,急不得。
但是,如果愿意和单位私了,不走法律途径,想尽快解决,也可以,但这仅仅限于5-10级伤残的伤者。私了的前提是必须准确判断工伤伤残等级,因为只有准确判断了等级才能计算赔偿额。现在一般的工伤专业律师对于常见的工伤都能准确判断出等级来。所以,想私了的工伤者及其家属一定要在私了前咨询专业工伤律师。当然,工伤者及其家属也可以自己参照国家规定,自己来大致判断一下伤残级别,判断的依据是《国家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可以在百度或者谷歌上搜索到本标准。
【法眼看职场】再次感谢陈剑峰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陈剑峰律师】在此,本律师感谢贵网站,又一次架起了一座专业工伤律师与工伤者及其家属沟通对话的平台,为工伤者及其家属学习工伤法律法规、普及工伤政策规定带来了福音。这是本律师第二次在贵知名网站做的工伤专访,也是第二次做的工伤节目。希望以后多与贵网站合作,多做一些工伤专题和工伤专访,把本律师的最新工伤文章和工伤研究成果献给大家,更好地服务更多的工伤者及其家属,更多地为人民服务。
(备注:2011年10月18日,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陈剑峰律师很荣幸地再次受到国内著名法律门户网站——法邦网葛明武先生的盛情邀请,就公众和工伤者都非常关注的工伤赔偿法律相关问题进行了专访。该专访于2011年10月19日在法邦网上线刊登发表,该专访的原始网页为://www.fabao365.com/news/talk/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