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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官释法】尴尬的工伤“48小时”之限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1日
【法官释法】尴尬的工伤“48小时”之限
2012-11-10 07:46:29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北京)
 
有媒体报道,1027日,是51岁建筑工人尹广安的下葬之日。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尹广安所在劳务公司的人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至少维持48小时;而尹广安的儿子则为了使父亲被认定为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之所以纠结于“48小时”这个节点,是因为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抢救超过48小时,死者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拿不到工伤赔偿。
因为一个48小时的“死限”,救还是不救,是伤病职工家属的艰难选择,更常常成为家属和单位的“争斗”焦点:虽然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但在公序良俗面前,无论家属出于亲情还是医生出于医德,哪怕存在任何微小的希望,都不愿放弃患者生还的可能。但对于一些不想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老板来说,只要把抢救时间拖过48个小时,自己就能“无责一身轻”。
48小时是工伤认定时限“红线”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文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只有出现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尹广安的抢救如果超过了“48小时”的法定时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工伤;如果尹广安在48小时内死亡,则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48小时之限具有一定合理性
对于任何法律、法规的探讨,都应透视其立法原意。工伤系劳动者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工作与劳动者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通常容易认定,但在劳动者长期患病,或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工作和疾病本身究竟谁是引发劳动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很难界定。
为避免工伤保险范围的无限扩大,在考量企业和劳动者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划出了“48小时”这样一条界限。
48小时能否出现例外解释
48小时”是刚性规定,但严格执行48小时时限造成的道德困境应当寻找途径解决,单纯取消工伤认定时限的方式也不尽合理。
笔者认为,应当对“48小时”的适用作出详细的例外规定。在我国,法律上对于“死亡”没有标准的释义,除宣告死亡外,对公民是否死亡的认定由《死亡证明书》进行佐证,医疗机构、居委会、派出所都可以出具《死亡证明书》。其中,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的认定采取传统标准,即心跳、呼吸、血压停止,生命体征全部消失,很多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脑死亡在我国尚未被纳入死亡的认定标准。
此外,应引入鉴定制度,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工作是否是造成劳动者死亡的主要因素,给劳动者家属增加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本文来源:中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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