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湖北省武汉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问题: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是湖北省浠水县人,我叫李飞,今年32岁。2013年2月5日,我在国外伊拉克工作中被锯盘打伤导致右眼失明,左眼正常。在国外每月平均工资人民币壹万元。单位注册地在武汉市。今年6月已认定了工伤,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7级。单位对我不错,已经出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另外受伤到现在工资都照发,只是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额上达不成协议。单位没为我缴任何社保。如果我在2013年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能赔偿多少钱?谢谢您的帮助!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您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10000元/月= 130000元。(详见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78元/月×14个月=57092元(详见《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3、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78元/月×20个月=81560元(详见《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上述三项合计:268652元。所以,如果您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计268652元。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3、以上按照2010年湖北省武汉市职工年在岗平均工资48942元,即月平均工资4078元为标准计算。 4、除以上赔偿项目外,您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5、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中国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如大家想知道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可以登录北京陈剑峰律师的网站查找。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湖北省武汉市各区、县月均工资1万元的工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