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2014年黑龙江省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31日
2014年黑龙江省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剑峰律师,您好!知道您是工伤资深律师,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1986年5月出生,男,汉族,今年27岁,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人。2013年4月2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某建筑工地做木工工作时被钉子反弹打中左眼,致左眼只有光感、无视力,右眼视力正常。2013年8月初认定了工伤,2013年12月经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工伤证和伤残鉴定7级鉴定结论都在我手里。住院和治疗费3万余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的。休息至今,单位一直发放我的工资。如果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我受伤离岗前每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单位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4100元/月=53300元;(详见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第64条第2款)。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个月×4100元/月=82000元;(详见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11]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4100元/月=49200元;(详见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11]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三项合计为:184500元(因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上述三项均由单位赔付)。 所以,如果您现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184500元。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月1日实施)黑政发[2011]8号: 第十三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如大家想知道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可以登录我的网站查找。我的网站地址://chenjianfenglvs.fabao365.com(即:北京陈剑峰律师网)和//blog.sina.com.cn/chenjianfeng1973(即:北京陈剑峰律师的新浪博客)。 4、除以上赔偿项目外,您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5、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伤者离岗前月均工资4100元的黑龙江省各市、自治州、地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