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 ,我是北京市一个个体工商户!我的一个员工来我这里上班当时没有签合同,是2007年7月份左右来的,但是现在我不能用她,所以我将她辞退了,所有的工资我都结算清楚。可是现在却来告诉我要去申诉我,因为我没有按照新劳动法来,如果按照那个法律,她说我好像要支付工资除外的双倍工资补偿。现在我想咨询下,我该怎么做?才能将我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我的小本经营。可经受不起!求求你们帮助我,我会由衷的感谢!无奈啊!如果有愿意帮助我的,请记得一定告诉我具体步骤!我真的很不容易,我不想毁于一旦!求求你们了!祝你们工作愉快、全家开心! 回复: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新法实施后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双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从 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 附: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